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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华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1 1年第 3 期
二 新中国对华侨华人权益的维护
新中国成立后, 中华民族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侨胞们结束了 孤儿 的历史, 中国人在
海外的安全已有可靠的和有效的保障。
从 1949年 10月到 1978年改革开放, 受这一时期国际环境的影响, 中国对外关系的发展经
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程, 客观上影响了对海外中国公民的保护水平, 但中国政府保护侨胞安全
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这一时期, 因国内出国活动人数不多, 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
是华侨华人, 这一时期工作有三个特点:
(一 ) 思想上高度重视华侨华人工作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领导人历来重视华侨华人。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还是在社会主
义建设阶段, 共产党人一直把华侨视为革命和建设最广泛的无产阶级同盟军一部分。 1935年,
中共中央发表的 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 以及 关于目前的形势和党的任务决议 等文件
中, 明确提出: 保护侨胞在国内外生命、财产、居住和营业的自由。1945年毛泽东主席起草的
论联合政府 提出 保护华侨利益, 扶助归国的华侨 方针, 把海外华侨华人视为中国革命的
同盟军之一。1949年 9月, 新政协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规定: 中央人民
政府应尽力保护外国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 ) 解决 双重国籍 问题, 维护侨胞正当和合法利益
从国际法讲, 一国政府保护其海外公民的最有效最合法的手段是领事保护, 前提是受保护人
的 国籍 从属。由于历史和法律的原因, 各国对于公民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 国籍 认定的不一致, 导致世界上 双重国籍 问题的产生, 国际间因国籍问题发生争
端, 不在少数。
新中国成立后, 从华侨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出发, 也是为了消除部分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
的某些顾虑 , 中国政府决心尽快与有关国家解决悬而未决的华侨 双重国籍 问题。1955年, 中
国政府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 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 中国政府明确宣布: 不承认华侨具有双
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选择加入侨居国国籍, 效忠于侨居国。自愿选择保留华侨身份的中国人, 中
国政府要求其做遵守所在国法律的模范, 同当地人民和睦相处, 为侨居国的发展作出贡献。
双重国籍 问题的解决, 一方面, 促使华侨聚集较多的东南亚国家政府对新中国进一步了
解和信任; 另一方面, 也解决了困惑华侨华人的身份和地位问题。到 60年代中期, 随着 双重
国籍 问题逐步解决, 数百万长期生活在世界各地的侨民身份问题基本解决。
标签:政治外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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