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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社会由个体构成,但不是一盘散沙式的纯个体存在,而是带有强烈的共同体性质,并反过来对个体行为提出基于共同体性质的要求。这种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有利于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社会良心和核心价值体系,以此维系社会的良性发展。社会良心通过多方面得以体现和发挥作用,不但体现于人的道德心,而且体现于法律。法律应当是社会良心和核心价值体系的维护者、体现者,法律的社会价值就在于其与社会良心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关联。法律在形式上都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由此很容易割断法律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关联,把法律当成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工具,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由于法律的这种社会定位不利于其社会效应的发挥,容易造成法律与社会的脱节和法律的纯意志化。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传统反映了人类希望法律超越政治的诉求,通过自然法使法律具有超越政治的依据和力量,由此控制容易脱离理性的政治,实现政治的理性建构与运行。政治是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需,但容易受个别意志和利益的控制而成为社会压迫的力量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导致政治的变异。人类必须有控制政治的力量和制度,无论是表现为道德控制还是法律控制,这种力量都来自人类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与诉求,不是所谓的自然正义,也不完全是所谓的公共意志。人在交往性社会生活中基于各自利益形成的共同诉求,是法律能够主导政治的社会根基,是法治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依据。在人类历史上,神意曾经是权力之外的社会主导力量,但人类并没有借助神的力量实现政治的全面法律化,没有实现神权主导下的法治。这一方面是神的虚幻性不足以形成对世俗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是神权并不主要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它依靠的是宗教教义,是内心的信仰,不靠法律来确立自己的权威。
中国的神权与世俗权力实现了一体化,对世俗权力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制约,反而成为世俗权力的合法性依据。神权、宗教与法治有着太远的距离,神权主导下的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政治法律化,更不会产生政治法治。人类在其社会交往活动中会基于各自的利益对政治与法律产生共同的诉求。人不是纯粹的个体性存在,必须与他人相互依存,个人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决定了个人的善与他人的善是相互包含和互通的,共同的善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共同善就是个人之间的共同利益,既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但又与个人利益不完全相同。“公共福利就是人们设想与他人共有的东西,与他人共享的善,而不管这善是否适合他们的嗜好”。共同之善要求个人牺牲或放弃某些个人的偏好或利益,以确保不会造成对他人实现个人之善的阻碍。共同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是基于共同体而存在的东西,是维持共同体的存在所必备的因素。权力是共同体存在的主要因素,是共同体的神经和血液,但仍然只是共同体的一部分,必须贯彻共同体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没有这种统帅共同体各部分的灵魂式的因素与基础,它在实质上就不成其为共同体。
一个轮胎只有接受汽车共同体价值的支配并在其支配下发挥作用,才能成为真正的轮胎。个人和社会的任何部分也都如此,脱离了共同体或不遵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的人就不再是这种共同体意义上的人,这种人要么是超人,要么不是人。因此,共同体的规则和制度就不能只是任何个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由个人来决定,必须通过特定的机制反映出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诉求,这种机制的涵盖面必须是全部共同体。在这种机制中,通过不同人的意见与利益表达过程中的理性选择来完成,这一过程就不是权力过程所能达成的效果,只有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实现。社会共同善的存在和实现“意味着一种权利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每个人都承认他的同胞有也要求他的同胞承认自己有追求理想目标的力量,每个人提出自己的要求时,也会得到大家的承认”。这就形成了社会的共同基础,形成了社会的运行机制,形成了不同利益冲突中的秩序和正义。没有这种共同善,或人际关系中的共同需要,社会就没有了能形成不同利益的共存秩序的基本价值和机制。
在权力体制下,权力者往往把自己的私利诉求塑造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把自己的决定看做是基于全体人民利益的,这一方面表明其接受了社会共同利益的规制,另一方面又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载体和体现。这种机制的局限就在于个人利益取得了公共利益的形式,公共利益缺乏形成的社会化的制度通道,有可能被彻底私利化。这时,社会制度就会成为人对人的压制和剥削,社会共同利益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导,因为它没有表现和得到认可的制度通道与机制。古希腊的许多学者很早就注意到了社会共同利益及其对社会的主导问题,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最为典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围绕社会中的正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索,他们从城邦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着眼来分析政治问题,把城邦的善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种共同善超越了权力,成为社会的主导因素,权力和法律都成为实现共同善的工具与方法。只有在这种思想逻辑下,权力才会受到制约,法律才可以不是权力的工具,政治才可以根据共同善的要求实现法律化。自然法思想家基本上是从权力以外去寻求社会的主导性价值或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人民的利益、自然权利、正义等,法治思想只能是从自然法的思想中逻辑地开出的社会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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