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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网络危机传播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5

公民尊严感的满足过程与政府网络危机事件传播的过程是一个互动过程。尊严感就是被尊重的感觉,也可以理解为庄重感、威严感或不被侵犯感。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政府网络危机传播

按照西方契约论的观点,契约的双方必须设定好双方的责、权、利,以及实现它们的规则和方式。政府作为公民群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会失去平衡,“一旦组织的权利和责任失去实质的平衡,就会有相应的影响力量出现,这些力量要么促使这两者重新实现平衡,要么破坏或淘汰组织”①。按照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与日本学者藤竹晓的“信息环境环境化”的理论,公民尊严感的满足与政府的信息传播活动紧密相连,如果“信息环境”中充满了对普通公民的人格、生存权利和价值观念的尊重,公民的尊严感就强。当然,这个“信息环境”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成了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的“信息环境”,失去了诚信基础,也就谈不上尊严感了。传播活动充斥着传播者的主观行为,传播者的主观行为往往对传播效果产生巨大的作用,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公民的尊严感的满足来源于传播者对这种尊严的重视程度和作品中体现出来的程度。在传播学领域里,公民的尊严感应该理解为庄重、平等、自由、如实地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感觉,也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得以顺利实现的感觉。

联合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里写道:“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的确认。按照世界****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2010年全国两会,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写入了“尊严”二字,引起国内外强烈反响。报告中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作为中央政策性的论述,这个说法标志着政府工作更加注重个体权益和个人发展。

尊严是对人的身份、地位等的认同,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在公民社会里,有一个公认的法则是:人类生而自由并享有相等的尊严与权利。网络媒体是一种最能够体现公民意识的媒体,在目前高风险的社会,各种危机爆发的频率远远高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高风险加上高传播速度,很容易出现片面追求小集团利益、剥夺公民尊严感的传播事件。高风险社会里,受众知晓各种事实真相的愿望就会更加强烈,这种愿望如果在媒介领域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产生被轻视、被忽视的感觉,并且进而发展成被侮辱、被蒙骗的感觉。如果不能够得到合理的疏导和稀释,就会形成“被边缘化”的屈辱感,转而形成对组织的不信任危机和对抗意识,形成“双重危机”,在网络社会里,就会转化成“网络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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