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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新闻自由的含义及价值。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②。一方面,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的范畴,是通过书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另一方面,新闻自由也是信息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基础和保障。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当然,新闻自由权的主体除了普通公民以外,还有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更确切地讲,后者是新闻自由权的直接主体,而广大的公众则主要是通过被动参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活动来享受新闻自由权的,但是不可否认,公众的兴趣是媒体进行新闻活动的原动力。
新闻自由是随着近代报刊出现而提出的。17世纪以后近代报纸在欧洲诞生,为资本主义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政权对舆论的束缚,展开了漫长的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直至100多年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才先后在法律中确认新闻自由的地位,有些国家还在宪法中把新闻自由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规定。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新闻自由,而是从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中推导出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尽管由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新闻自由的实现在现实中存在很多争议,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的根基,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是信息传播的保障。新闻自由的价值,使得新闻自由在现代民主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也被视为一种扞卫社会公平与正义、诠释社会道德与良知的进步力量。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保护的利益以及追求的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二者发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二者在价值上的差异导致冲突。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人生活的自由,作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否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因此,隐私权制度是维护个人安全、舒适感和保护个人私密信息的重要保障。而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是以新闻采访和新闻发布为基础的。新闻工作者有权采集并获悉各种新闻信息,新闻媒体可以通过特定的传播媒介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以此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新闻采访与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相关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内容。由此,必然导致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二者在利益上的差异导致冲突。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代表的是人的两种利益需求:第一种需求是尽可能地保守自己的秘密,不希望自己的私密信息被他人获知、公布和传播;第二种需求是尽可能地获知外界的信息,希望社会信息足够公开,各种政策足够透明,有时也会要求了解其所关注的个人的私人信息。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会因为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而导致对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提出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网络等新兴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新闻传播的速度及公众的参与程度与传统的新闻传播出现很大的不同,某些在传统上可能是鲜为人知的事件会出其不意地暴露于公众面前,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这种关注对于当事人来说也许并非所愿,但是对于媒体而言,无论是从舆论监督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都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个人隐私的被动保护和强大的媒体采集报道能力形成强烈的对比,媒体介入个人隐私领域已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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