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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二、使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国情、中国革命实际,对于中国的国体做出的科学论定。建国后,我国建立并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基本政治制度。邓小平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与四个现代化联系起来,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加以完善,从而继承、发展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这种继承、发展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结合现代化建设实际的继承、发展,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民主法制化”和“依法对敌专政”两个方面。毛泽东晚年的重大转折失策、失误之一就是没有把民主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走了一条“大民主”、不要法律制约的弯路。具体地说,即走了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形式、手段,群众运动式“大民主”的弯路。鉴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深刻教训,邓小平提出要使“民主法制化”。1980年12月25日,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说:“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
本文是邓小平理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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