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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西方主体性理论从产生之日起就内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第一个表现就是认识外在对象的可能性与主体的绝对被给予性之间的矛盾。对人的主体性问题的思考必将把人引向对主体的自在自主自足的肯定,引向对主体的绝对被给予性的强调。这就提出了作为绝对内在性和绝对被给予性的主体何以能够切中外在事物这一棘手的问题。第二个表现就是(时空中的)经验自我与(超时空的)先验自我的难以消除的二元对峙。第三个表现就是对“他我”(the-other-self)如何确认。西方主体性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使得这种理论难免具有唯我论的色彩,从而迟早要遭遇到承认“他我”这样一个难题。这些困境表明,人的主体性是不能从知识论的自我意识或理性去说明的,必须转向人的现实生存和历史发展来解释。
二、马克思实践主体性思想哲学变革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究竟在何种存在论的基础上谈论主体性?在形而上学之外来理解“主体性”,这在怎样的意义上是可能的?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隐含着马克思对待以往哲学理论的一个方法,即从一种哲学理论对待实践的方式或对实践的把握方式透视这种理论的本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如何处理理论自身与实践的关系乃是所有哲学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既然哲学是一种理论活动,那么将各种哲学区分开来的关键性内容就应该在于它们活动的方式或者它们采取的理论姿态,根本上这又取决于它如何处理自身与生活实践的关系。
马克思以前的哲学的共同特点,就是不从实践去理解主体,从而也就不知道从实践去理解世界、社会等属人存在。马克思哲学以实践为思维视角和切入点,把主体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人。由此,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创造性等特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天生具备的主体性,而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生成和发展的主体性,是体现了主客观统一、主客体统一、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统一的主体性。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主体的存在不是抽象同一理解的那种主体的存在,而是现实的主体的存在。这种现实的主体的存在,只能是主体在现实的人的自由自觉活动中的存在。离开现实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抽象主体的存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必须从主体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亦即从实践来理解主体的存在。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群体的人类,都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主体。主体的存在,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也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存在。主体的生成和发展的存在规律,就是现实主体自由自觉活动的实践规律。主体的存在规律是实践的,应从实践去理解主体的存在,应从实践生成和发展主体的双重生命存在去理解主体的双重生命统一的活动。主体维持自己的自然生命存在,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均异于动物自然生命的维存。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马克思主义论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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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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