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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学界对多数决制度的偏爱旨在强化正在发展的民主政体。但我们必须注意,多数决制度的优点在有激烈种族、地区或宗教分歧的地方会减少,在这些情况下,学者担心若把少数团体排除在政治程序之外,可能会引致激进、不负责任的政治活动和离心性的竞争,到头来会削弱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因此,大量减少比例性以禁止极端利益和观点在议会中的代表权是不明智的。在鲜明的对比下,比例代表制虽然有那么多缺点,但它不仅确保了少数人的代表权,而且鼓励在有分歧的社会里实行权力分享的做法,所以,比例代表制可以减少政治上强烈的分歧,避免这些分歧演变为派别暴力和内战。
事实上,大部分的后共产主义国家在创立议会政体的选举后,都在它们的选举制上作了重大的修改。匈牙利与俄罗斯的选举制改革形成了一个混合的制度,保障了比例代表制和简单多数制的优点在理论上的结合。(13)但在保留比例代表制的地方,政党都试图利用引入较高的全国性选举门坎(electoral threshold)或缩减选区的大小等方法去培养温和的多党制。在区内刻意策划选举制最著名的国家是波兰,它是唯一一个经历了五次全国性议会选举,而当中四次都采用不同选举制的国家。
自1989年起,后共产主义政体广泛地试验多种制度上的选择,从而达到它们心目中政府与政治之间的平衡,但经常性的改变是对游戏规则经常性改变的期望,增加了在建立新政治秩序时所面对的不明确情况。在一些例子中,基本规则本身因狭隘的党派之争而时常被破坏。
无论如何,“理念”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事实上,选举改革只能由行动者去实施,所以他们对不同的选举模式的支持度,对于选举设计的过程至关重要。可以说,鼓吹改革者的力量越强大,他们的“理念”的力量也就越强大。“理念”的力量归根到底取决于它在政党、政治领袖和重要的社会精英及知识分子间得到了多少支持,以及这些关键人士有多少制度化的渠道影响国家里主要的决策部门(政府、立法机构和宪法法院)。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理念”针对紧迫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它被接受的程度也会随之提高。如果政治行动者无法促成这种联系,那么纵使最有效的理念也会被置之不理。因为只有当它被融入一种共同的思维状态,其提倡者才能取得政治上的优势。重要的是,建议中的选举设计要适合于它实施时所处的社会和政治背景。
不过我们不同意Elster的观点,他认为:“假如我们能够预知一部完美的宪法将不被采纳,那么提出这部宪法也是没有意义的。”(14)为了不去破坏理想主义者的努力,我们切莫忘记,上述两种相互关联的因素可以把选举设计成功落实。理想主义者不应放弃为决策者提供他们认为采纳最优的制度的理由。如果后者接受理想主义者的论证,并根据提供的理由采取行动,最后形成的制度就会留下这种最优设计的特色。用Blais 、Dobrzynska和Indribson 的话说,许多国家在实行民主之初采用比例代表制的“起因十分简单:存在着这种理念,实施的方法也已设计出来,并且逐渐被人们视为最‘民主的’的选举制度。”(15)
可见,“理念论”阐明了“理念”影响行动者对自身利益和认同的机制,从而也对制度选择形成怎样的约束或落实的契机。首先,“理念”的重要性在于,它对行动者的选举规则的取向发挥着独立的影响,其次,有关制度的理念对制度建设有多大影响,则取决于(1)它是否为当前的问题提供了明确而简单的解决方案;(2)支持者是否以政治上恰当的方式表述出来;(3)处于关键地位的决策者是否接纳这些理念。
“理念论”实际上认为人不仅是自私的或精于攻略的,而是具有反思或交流的能力的。事实上,从政者在思考改革时,会把许多目标纳入他们的计算之中。这些目标至少包括:设法满足“自身利益”;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建立稳定的政治体制;及制定公平而民主的新规则。视乎情况,决策者必须反思应该诉诸哪些原则和目标。一味考虑党派的眼前利益的策略型行动者有可能自找麻烦,无法使自己偏好的制度获得广泛的支持。因此我们假定,选举改革需要通过一个对等协商的过程才能获得支持,相关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提出自己赞成某种改革建议的合理观点和理由。我们在下一节所要讨论的,便是这个协商和建立共识的过程。
五、选举工程中的协商与共识建设
如上所说,政治制度和民主转型的研究中,人们普遍认为政治行动者只顾追求私利。因此,理论上人们便觉得选举安排的最终形式取决于讨价还价的策略型行动者,多于协商决策的过程。假如协商的过程要求行动者不能展示自己的“真实动机”,即他们狭隘的党派利益或私利,而是要求他们诉诸超越政治分歧的价值,那么协商决策的观点便是一种很成问题的方法。因此Kim 怀疑,应否“期望政客为了促进国家的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16)在“理性选择”的角度看来,支配着政治过程的是讨价还价和基于私利的损益计算。当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不一致时,占上风的总是前者。而对整体利益表现出的无私关切,应当被视为一种掩饰“真正”党派利益的伪装,或是为了占领道德高地而摆出的策略性姿态。
但是,这种分析似乎忽略了一点。要是想政治协商做到合情合理,就必须以大众可接受的理由(public reasons)作为根据——这种观点也同时指出了协商应当采用的方式。为了使协商行之有效,行动者就不能仅仅是自私自利的,他还得通情达理。具体而言,他必须乐于倾听和跟对手交流各种理由。不应当把协商简化为一种损益分析。协商是以各种理由、主张和考虑,志在形成、更新和维持各方的对等关系。
当有人提出一种理由时,他是在解释自己为何把某一件事情当成“好事”——而且别人处于同样的角度也会同意。这些理由把“我”转化成更具普遍性的“我们”。当行动者一起说理时,他们便确立了一种带有某种规范性和实用性的思辩程序。协商的过程推动着他们共同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便解决他们面对的复杂问题和困境,帮助他们消除不同层面的冲突。参与协商的人士的理念、认同感和利益,是协商和建立共识的过程之产物,而不是由外在的“客观”因素事先决定的,并会在多回合协商中形成并发生着变化。
真正的对话要以尊重对方作为最起码的条件。协商的结果不仅是作出了一些结论和选择,而且使参与者注意到别人的一些想法。不过,协商的过程不能保证把众人的分歧引向一个跨党派的目标。倒不如说,行动者必须估计到,只强调有利于特定利益的说词很有可能弄巧成拙。换句话说,赞成某种选举设计的论点和理由,必须是能够得到别人支持的论点和理由,它们一定要被人视为恰当和合理才成。做不到这一点最终的决定的认受性也会继续遇上重大挑战,助长选举改革的争执。关键在于,为了取得有认受性的结论,参与者需要超越功利性的算计。
现有的文献在评估选举设计工程时,一向极不重视政治协商对具体制度选择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难认识到对一套选举规则的选择的理由,始终涉及政党、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系、选民等等,并在考虑所有的相关利益和价值时牵涉到一种互相牵动意识(a sense of inter-subjectivity )。假如互动形式的确存在的话,行动者就会倾向选取追求共赢的途径,而不是只顾扩展自身利益的行动。因此,这种“有动员力的论据”(mobilising arguments)有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决策的过程的性质。
六、研究后共产时代欧洲的选举选择
要在后共产时代东欧变化莫测的政治环境中拟定一套新的规则,肯定是个十分艰难的过程。加上缺少有凝聚力和享有稳定社会支持的政党,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制度改革的方向更难以预料。因此Alexander 发现,各种制度随时被人修改的情况,往往比人们想象的还要严重。(17)自从1989年共产党政权垮台以来,这个地区的大多数选举制度都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表一)。这些新兴的民主国家和成熟的民主国家一样,也倾向于采用一种有选举门坎的分级制或混合不同选举方法(graduated electoral thresholds or hybridized institutions )的温和的比例代表制。这类奇怪的安排一般被视为综合了比例代表制和多数决代表制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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