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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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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置地方政府的层级和职责权限。在地方政府层级设置上,允许多样化的存在。在地方政府职责权限划分上不强求一致,有的地方职能可以强化;有的地方的职能可以弱化。

其次, 在地方政府规模的选择上, 应依据其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来确定规模。也就是说, 在解决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臃肿和人员过多的过程中,不必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人员的精简, 应当根据各级政府所承担的职责来进行, 允许地方政府的规模在不同地区的同级政府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再次,在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应根据地方公共物品的数量、种类和分布特征选择。这就是说,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上不强求所谓的“对等”原则,而应依据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来设置机构。有些机构在这一级地方政府设置,而在另一级政府中就可能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政府机构在这一地区设置,而在另一地区则可能是不必要的,一切都要本地区政府所担负的职责和功能相一致。

注释:

①王立京:《中国公共政策科学研究20 年的回顾与思考》,《江汉论坛》2002 年第10 期。

②夏海:《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理论与实践的思考》,《中国机构》1996 年第1 期。

③薄庆玖:《地方政府与自治》,台湾空中大学1997 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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