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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的选举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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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五、选举团制度的前景

尽管如此,要求废除选举团制度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其可能被废除吗?

论及选举团制度操作层面的改革或废除问题,必须迈过的门槛是美国的修宪程序。制宪代表们立国之初就考虑到宪法的修改问题,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宪法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各2/3的议员或2/3的州议会提出修正案,并经3/4的州议会通过方可修改。 实际上,从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截至现在共有27条修正案,除去1791年的10条《权利法案》,以后陆续通过的修正案只有17条,美国修宪之难可见一斑!

早在1829年,第七届总统杰克逊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讲中就指出这个制度不符合民主原则,应予废除,以后废除此制的呼吁络绎不绝。1977年卡特总统提出废除“选举团制”的宪法修正案,当时支持废除此制的包括共和党两位前总统尼逊和福特,以及参议院两党人物如民主党的肯尼迪和共和党的多尔等;美国的主要民间团体如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商会、美国劳联-产联,美国女性选民联盟等也都支持,民意调查也表明几乎所有美国选民都支持废除“选举团制”。[10]但美国修宪程序极为繁复,加上“选举团制”真正否决民意选举的情况很少发生(卡特提案认为发生过三次,即1824年、1876年和1888年的大选,但一般都认为只有1888年一次),因此这项宪法修正案后来未能通过。要废除“选举团制”的理由几乎是无法反驳的,即它不符合“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的基本民主原则。事实上最高法院1963年确认“一人一票”是唯一选举原则时已经明确指出“选举团制”的选举方式早已过时。但正如上所言,选举团制度的内在精神并非追求“一人一票”的简单民主。其实,操作层的问题还只是一个表面的难题。尽管修宪本身的动议和批准在美国历时长久,难以通过,但比起选举团制度背后的美国宪政体制来说,改革或者废除选举团制度无疑是伤筋动骨、动摇国本了。何出此言?第一,选举团制度直接关系着美国的联邦体制。第二,选举团制度关系着美国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第四,选举团制度与美国的两党制政治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第四,从美国的立国精神看,美国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国家,而非单纯追求民主价值的最大化,而选举团制度本身的精神正是自由民主。最后还有一点,作为已经成功运行了200多年的选举体制,虽然出现了2000年大选那样的风波,但在一个宪政和法治良好的国家里,并不足以需要人们改革或废除它。因为对惯例的尊重正是宪政的一种美德,房子只是有漏洞,还不至于推倒重来嘛。

客观地讲,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但从选举团制度实行两百多年的历史,以及它的特点来看,它虽有缺点,但更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宪政民主的原则。因而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团制度的美国人,《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Constitution)一书的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 M. Hardaway)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

最后,我想用著名的卡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代议制研究中心主任约翰•萨普利斯(John Samples)的一句话代表我的观点,“如果美国的国父们想要建立纯粹民主制,他们早就这样做了,然而他们建立了麦迪逊称谓的‘混合政体’来限制政府。今天我们也可以通过修宪废除选举团制度,但我们也将使美国从根本上远离宪政共和国,而换来多数人暴政下民选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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