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9-29
私人钱庄经营的资金主要其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城镇居民的消费剩余资金、附近农民存款、集体商业的临时存款以及个别信托存款等,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国内民间金融法制改善探论。
私人钱庄一般以本乡本土为基础放款,范围一般在两公里之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便于监督和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另外,私人钱庄的存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商业银行,但是因为运作周期短、不需繁杂的资信证明、手续简便快捷而广受欢迎。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是指政府、团体或个人为兴办某种事业,通过财政和银行信用以外的各种渠道,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其基本形式有股份集资、集资联营、合伙经营、以资带劳、利用商业信用、直接借贷等,社会集资是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我国90年代,由于政府部门对社会集资管理不是很严,一时间出现了“社会集资热”,但整个集资行为极不规范,存在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在社会集资的秩序混乱,乱集资和非法集资的问题严重,集资的种类繁多,有的为了“圈钱”目的而进行诈骗活动,强化集资,摊派性集资屡禁不止,五花八门的社会集资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对这种形式的金融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与整顿。其他形式除以上四种常见形式外,民间金融还有合会、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钱背、典当信用等形式,这些形式的民间金融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一定程度上活跃了民间资金的流动与融通。
我国民间金融立法现状分析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民间金融及其活动进行规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问题做了简单的规定外,在整个金融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而当前与民间金融法民间借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
纵观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变迁,在民间金融发展较好的时期对其管制就少,一旦出现问题就严厉打击,体现为以行政管理为主线,刑罚为辅佐的基本思路。可见,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1.专门性法律缺位。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而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几乎没有,调整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刑法》等法律以及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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