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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三、社会力量的成长及其对国家权力的规则性诉求
要让国家服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要求不是件容易的事。国家往往以社会共同体利益的代表自居,视自己为高于社会的高贵者,习惯于对社会发号施令,让社会服从自己的指令和规则,而不是自己服从基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规则。国家要么不服从规则,要么只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国家能够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都有可能被称为“法治”了。在人类历史上,社会长期匍匐于国家的权威之下,国家的强势压制了社会的诉求,社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的安排,不能对国家提出要求。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地位的提升,形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格局,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有基于自己利益的诉求,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能够用法律调控政治的重要条件,也是实现政治法律调控的重要动力来源。比较而言,自发型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过程表现为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及其对政治的参与过程,重心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和重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则表现为国家层面的变革和强势成长过程,国家权力起着主导性作用,重心是经济发展,不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而经济的发展掩盖和压制了对政治进行现代化变革的诉求。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有可能实现的是经济与社会基础设施的现代化,而不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现代化。政治通过经济成就在社会中建立了自己的强势地位,造成社会对政治的依赖和崇拜,社会没有制约政治的制度通道,没有形成对政治变革的推动力。政治变革滞后于现代化要求,政治的法律控制在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并没有成为迫切需要,也缺乏内在动力。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传统权力型政治模式的延续,在社会变革时期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强势的国家必然会表露其弊端,如权力滥用、严重的腐败、严重的侵权等,最终还是要形成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成对国家权力的法律控制。强化政治权力的社会性来源和社会监督是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制度手段,但这恰恰是政治变革的难点。政治习惯于实现对权力的垄断,包括权力的来源和运行,这被视为保证其社会权威的至为关键的方面。在英国,改变国家对权力的垄断经历了贵族和国王之间血与火的斗争,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的规定,在多次反复中才最终实现。美国很幸运,在没有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之前就认识到了政治格局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在宪法中对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进行了合理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权力的社会性来源。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不但历史上有强大的国家权力,而且在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了权力的主导。强化了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政治本身的变革也依赖权力的主导,这决定了其变革必然面临一种内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变革的道路更为艰难。
四、利益分化和博弈的形成机制
政治法律控制的局面的形成不是自发的,而是一个制度化变革的过程。政治法律控制的基本目标是要政治服从基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法律,实现政治过程的法律调节。如果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让政治服从法律等于服从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但这并不是政治过程法律控制的形成,仍然是国家意志的主导。政治法律控制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形成路径,看法律的形成是国家意志的主导过程,还是社会利益的主导过程。政治法律控制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等问题,都应该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博弈的社会化路径而形成。社会始终存在基于共同体的利益基础与诉求,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体现,更不容易成为社会的主导。在历史上,社会共同利益曾被认为可以通过神和统治者的意志而得到体现,国家利益被视为社会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则把共同利益与个人权利相联系,通过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博弈来形成合乎共同利益的社会规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传统政治强调利益的一体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完全服从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国家意志成为一切方面的标准和依据,成为一种外在的、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现代社会则在共同体中仍然要求保存个人利益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社会共同利益是基于个人利益诉求的结果,这就诱导出对政治的特殊要求,要求通过共同接受的规则和制度达成这样的效果。共同利益是基于不同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在社会中的体现就不是通过任何个人来实现的,必然是社会比较普遍的公共机制的产物。社会共同利益的形成和体现在于大众利益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在于民众的广泛参与,缺乏这样的社会机制,不同的利益诉求就很难形成一致的利益选择,就只能服从权力者所选择和认同的所谓“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权利是共同利益得以形成并成为社会主导的关键因素。对人的权利如何理解?自人类的权利意识产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就是“自然权利”说或“天赋人权”说。这种学说虽然对人类的制度进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自身的弊端,它实际上不能有效解释权利的来源,不能说明“人为什么要有权利”的问题。对权利的理解不能离开社会,权利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产物,是基于人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有其基于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功能与价值。从共同善的角度,权利的由来和作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社会的基础不是权利,而是不同利益在必须共存条件下的共同诉求,这是社会不同利益得以共存的基础,是社会制度运行的最基本的价值规制。个人的权利是基于共同善的需要而言,是基于个人在共同体中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权利有它存在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就是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因此,权利就成为实现共同善或人类公共利益的条件和手段。权利通过个人自利实现公共的目的和价值,使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这一点体现得非常清楚,没有这种个人权利的实现机制,社会的公共目标难以实现。基于共同体的利益,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具有合理性。如果权利是自然的,又基于什么理由来限制权利呢?依据什么使一种权利让位于另一种权利呢?因此,把权利解释成为了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而存在,服从于实现共同体整体利益的需要,似乎比较合理。权利基于共同体而存在,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必须通过权利的作用而成为社会的主导性因素。没有权利,社会共同利益就没有合理的形成机制和实现路径。这种权利既包括私权利,又包括参与国家政治的公权利。个人既有追求自己人身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又要有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拥有这些权利才能有表达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机会,才能对国家制度的价值选择产生自己的影响,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达成理性的选择。在民众没有权利的社会制度中,缺乏政治的广泛参与机制,理性和共同利益比较难以得到有效体现。政治和国家在其本来意义上应该也是为实现共同利益而产生的,“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就是基于共同体善业的需要而产生,是不同利益共存所必需的组织形式,必须反映不同成员的共同利益诉求,为促进人们的共同幸福而提供公共福利,使共同体的各方面有利于实现共同体的发展。国家承认和保护个人的权利,这对个人而言是必需的,是实现个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和促进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在权利得到尊重和体现时,社会的共同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体现,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对权力产生制约作用。必须通过权利的作用机制来形成社会共同利益的机制,这与一般的民主政治机制是不同的。民主政治的首要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性,甚至可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可以是基于政治要求的统一。权利具有个人性,必须具有个人利益的基础,而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行为则不一定具有统一性,如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必然表现出重大的利益差异,不可能是基于统一意志与利益的行动。因此,通过权利来形成社会共同利益必须以利益分化为前提,使权利奠基于个人利益,强化基于个人利益的政治参与机制与程序,使这一过程表现为不同利益博弈过程中的理性选择与妥协。利益分化基础上的参与性、程序性和理性化是这一过程最明显的特征。法治产生于人们自身的权利诉求,它只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才有参与政治、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因此而产生出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在彼此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形成利益博弈机制,在这一过程中达成能共存的原则与妥协。通过人们基于自己利益的契约来建构社会的政治与法律,反映了相同的逻辑与思想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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