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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1.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
行政强制执行行笔者认为,在行政法理论界内,以前学者们在对行政强制如何分类的问题上,所持观点各异,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如今在广大学者们多年来的不断地探索和深入地理论研究,观点和认识逐渐趋于一致,认为把将行政强制细分为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符合法理的。税务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强制领域中的特殊部分,不仅要使其分类与行政强制的分类一脉相承,还应该避免对各种强制手段的简单罗列。因此,税务行政强制在行政强制分类的理论基础上,自然而然的。
2.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为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征纳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法及时清缴税款上交国库,依法保护广大纳税人应有的正当的合法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预防危害税收秩序事件的发生,而釆取的对税务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还有所经营的货物和商品以及其他财产,依照税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一定时间的临时性限制,就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较为简单。一是阻止出境,就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相对人的人生自由做出暂时性的限制,如某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如果他想出国,就必须的在离开中国境内前,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滞纳金,或者找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者海关阻止其出境。有人也将这种制度称为另一种税收担保;二是税收保全措施,就是对税收相对人所经营的货物和商品以及其他财产实行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采取销售、转移、寄存或隐瞒等手段或者主观借口,会对税款的征收入库带来不确定性,甚至税款流失的涉税案件,而对纳税人采取的限制转移或处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相继出现,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千方百计地在税收上打主意,偷税手段日趋隐蔽。尤其严重的是,由于我国家法律以前没有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的行政强制权力。
一些故意偷税的纳税人在知道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采取转移资金和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手段,使案件不能顺利执行。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网络环境下的行政职权履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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