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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四、我国治安承包制度的法律化过程
在我国,应该从行政法等法律方面和制度规则方面对治安承包进行规范和完善,从而不断增强其存在夫人生命力,应该尽量避免可能因无章可寻而致其无声无息消亡。理性地看,我们国家对治安承包进行不断的控制、引导与完善过程,其实质就是自身法律化的完善过程。
第一,明确设定承包事务的法定范围。就治安承包在承包事务范围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治安防范承包”与“治安管理承包”这两种类型或者两个方面。目前的治安防范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治安管理重点,肯定要将预防放在首要位置。法律明文规定的部分非强制性治安管理事务可开展相应的治安承包,主要内容主要涉及治安行政教育与治安行政监督等具体事务,都可以列入治安承包的对应的事务范围。
第二,法律明文规定治安承包人的专业资格。配好与选好承包人是实行治安承包的关键核心环节,就现实情况而言,如果对治安承包人的资格作过高的要求显然不合实际,法律应该规定基本条件和选任程序。另外还要抓好治安承包与开展保安服务的科学结合,还要促使承包人进行整体素质普遍提升教育,保证能够有效承担治安防范与管理的专业职责,另外也要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私人保安队伍进行运作。
第三,法定格式治安承包合同的标准订立。治安承包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法定的而明确严格的治安承包合同,运用强制约束力来进一步明确承包的事务和范围,明确治安承包费用的数额和来源,严格而严格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奖惩措施等。
总之,在我国治安承包行为的现实遭遇与未来走向,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法治化发展进程的缩影。治安承包要实现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和结合,一方面要确保让国家行为对社会行为进行必要而恰当的指引和规制,在另一方面更需要国家从民间实践吸取实用的治安承包的法治资源来进行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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