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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联邦制度的纵向权力制衡
美国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联邦制的国家,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宪的目的就“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力图在建立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同时,使中央与各州之间取得某种程度的权力的平衡,从而既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有较灵活的州政府。
在联邦制度下,除了在全联邦范围内设有全国共同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外,下属的各个行政单位也拥有自己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独立的执行机关,联邦政府与州的权力分配在联邦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权力享有方面,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及引申出的权力;而州政府享有宪法规定的保留的权力以及州范围内的事务。对于两者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力而言,联邦政府有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其统一的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效力,然而,由于联邦与州政府的相对独立性,联邦政府不能任命、监督考核官员或其施政行为;州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定的宪法和法律,但必须遵从联邦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法律,同时,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从联邦与州的地位而言,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地位,体现在联邦法律的至高性与联邦权力的相对集权性与州权力的相对有限性。通过对联邦与州权力活动的基础区域的明确与联邦至高性的维护,避免了两者权力的纷争,有利于主权独立的维护和权力结构的合理化。
由上述宪法规定可以看出,与单一制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联邦与州,地方政府之间并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隶属关系,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施其责,联邦政府无权对州和地方政府发号施令,州和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授权自助行使对本地的管辖权,无须听从联邦政府的意志。通过联邦制的纵向制约,实现了整个国家权力从上到下的制衡,从而保证在决策过程中能较好地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目前在联邦制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联邦过于集权的问题,而使联邦权力过度膨胀,官僚主义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联邦制在权力制衡方面上的作用的发挥。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美国的权利制衡机制看政治建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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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资本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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