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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二)英国
1963年,英国全国记者同盟制定了《英国报人道德规范》,这是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的规范准则。它规定了记者不符合以下道德规范应受到谴责: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之事实发表、隐瞒或歪曲历史、因欺诈、威胁、侵犯隐私等不正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第一论文网当的手段获得新闻或照片、对于已发现错误的报道不尽快更正或道歉、拒绝给予被批评者以答辩机会、不遵守承诺。2
英国新闻界的自律组织称为“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 简称PCC),正式成立于1991年,其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报业评议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Press)。评议会成员全部来自新闻界,没有行业外人士的参与,这样的评议会难免会对新闻界有所庇护。直到1989年,报业评议会一直被认为是个“骗局”,无法唤起公众的信任。1990年英国政府任命以麦尔卡特(David Calcutt)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对报业评议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英国报纸滥用手中的权利不公正地侵犯私人的隐私,而报业评议会未能很好地履行其监督报业自律的职责,建议成立报刊投诉委员会取而代之。1991年,报业投诉委员会成立,放弃了过去评议会保护新闻自由、反对媒介垄断的一些有争议的做法而独立裁决报纸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并颁布了一个《行为规约》。《行为规约》是PCC的投诉裁决依据。它虽然是一些看起来再简单不过的文字,却构成了当今英国新闻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行为规约》本着“既保护个人权利,又支持公众知情权”3的原则,针对新闻采编中一些可能与公众或报道对象发生矛盾冲突的问题,以条款的形式对新闻记者和报刊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英国的新闻媒体为避免“对簿公堂”都自愿自觉奉之圭臬。这样,在刚性的法律约束之外,英国新闻界智慧地开辟了一方“有事私了”的空间。
对英美新闻职业自律的分析为我们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新闻自律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近年来,我国新闻界缺乏职业规范的现象突出,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有效的新闻自律机制。尽管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通知,但在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体制上却并不完善。我国监督管理新闻工作者的任务主要是由新闻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自身等来完成,而社会大众的监督只能靠向这些机构举报来完成,难以对新闻行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反观英国,由于有了报刊业的《行为规约》以及PCC,报业得到了有效的约束并且能够相对平稳地解决新闻纠纷。因此,我国可以效仿英美的新闻自律机制建立类似的自律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媒介监督体系的不足,给予公众进行媒介监督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新闻媒体提高公信力,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更大程度地追求新闻自由。
注释:
[1]菲利普.迈耶《道德新闻学》 第17页
[2]周鸿书 《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年,附录
[3]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ww.pcc.org.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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