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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和应用探讨

编辑:sx_houhong

2014-04-09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和应用代写英语毕业论文并从法律英语语言方面的特点作了详细的阐述。

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是“指人们在立法、代写英语毕业论文司法等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它是因交际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变体或支脉”[1]。同理,法律英语是一种英语言语变体,是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属于专门用途英语之一,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如句子冗长、句式复杂、逻辑缜密、信息繁多、用词讲究等。Mellinkoff[2]将法律英语用词特点归纳为9种情况,如频繁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专业行话、正式用词、极端精确表达词、法语词、拉丁词和古英语词或中古英语词等。其中,在法律文本中以古英语词或中古英语词汇的使用较为常见。古英语词或中古英语词汇中又以thereunder等副词的使用尤为突出。“古英语与古汉语一样,古奥、庄严、语体正式、言简意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行文准确、经济、简洁,使简洁性和正式性融为一体,可谓一石二鸟。”[3]我们在教学中发现,学生之所以畏惧法律英语,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感到像thereunder等古体词晦涩难懂,理解困难,翻译更加棘手。为帮助学生和法律工作者解决上述问题,宋雷、傅伟良、王青、马庆林、张乐平等对thereunder等英语古旧词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进行过研究,但他们只是在论述法律英语一般性特点时对其一带而过,并未进行深入讨论。鉴于此,本文拟对thereunder等古英语副词的构成、含义及翻译做进一步探讨,以帮助法律英语学习者和法律工作者解决在阅读和使用法律英语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古体副词的使用理据法律英语偏爱thereunder等古体副词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英语自身具有保守性和惰性。法典讲究传承与稳定。由于英国或英联邦国家主要采用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法官审理案件都要以过去相关案件为参考或依据,因此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为了避免因改变原有词语而产生歧义,大量的古体词就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4]。

其次,法律英语具有神秘性和权威性。法律英语追求古朴,用词考究,句法复杂,晦涩难懂,就连英语国家的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认为它们古怪、陌生,畏惧地称其为“外语”。因为,法律仅掌握在少数社会精英的手里,这些精英分子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并接受过严格的法律知识训练和筛选。他们故弄玄虚,咬文嚼字,以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才华和学识以及其高贵、权威地位,从而达到操纵社会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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