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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法律作为一国司法、法制体系的文字表现形式,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尊严与地位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具有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及专业性的特征。从词汇角度分析,法律英语中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主要有两类:只有在法律英语中使用的特殊词汇(plaintiff 原告,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另一种为特殊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commission佣金);当代法律英语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时罗马教会实行的罗马法,而罗马法是用拉丁文写成和实施的,因此当今的法律英语中留下了许多拉丁词(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proviso限制性条款)。自诺曼征服以后,英国长期处于法国政府的统治下,法语成为英国上层社会及法律用语(statute法令,assize巡回审判)。当今普通英语的词汇主要来自古代及中世纪的英语,大部分的英语词汇的意义与中古世纪不同,用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法律英语中这类词汇的意义和用法依然按保持不变(therein before在此文以上部分,whereto对于那个)。从法律英语的句法角度分析,法律英语多用长句、复杂句,通过各种修饰语成分涵盖所有的条件,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完善。从法律文本角度考虑,法律英语是所有文体中最正式的。
四、目的论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翻译主要两大功能,一是为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一国的法律信息,二是为在异国投资、交流的外国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此基上,译者自行根据翻译的目的采取一些列具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汪金凤, 周俊飞,2009)
1.目的原则的应用
例如在进行中文法律的英译时,译文的接受者或为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或其他的英语使用者或非英语使用者,译者要根据具体的接受者的国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译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LA译为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Activity." 事实上这个译文必不是一个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在英国法律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译为"passive capaity"和"active capacity";而在德国民事法中, 应译为"capacity for rights"与"disposing capacity"。在此情况下,译文接受者的国籍决定了要采用何种译文。
2.连贯原则的应用
连贯原则又名"篇内一致,",即译文应与接受者的处境是相关的,译文需要与接受者的交际场景、文化与知识水平相适应。佛米尔认为,任何文本都具有提供信息的功能,接受者从中接收其感兴趣或重要的信息。
汉语与英语隶属不同的语系,在词汇、句法结构及表达形式上有着显异的区别。英语重"形合",连词运用较多。汉语重"意合"句子之间注重逻辑顺序。如"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两份)自签署后生效,到双方履行完成规定的义务时终止。"由原文可以看出汉语句子少用连词,但从句之间逻辑清晰句意表达完整。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要考虑到英语的语法特征,译文应加入连词使得译文更加通顺符合英语用法。建议译文为"The contract is written in quadruplicate (two for original and copy respectively) which shall become valid on the date of signature; the contract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the responsibilitie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re fulfilled."(李克兴、张新红,2006)。 同时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及普通法系,因各国所属法系的不同,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尽可能的跳出原文的限制以避免产生晦涩拗口的译文,要使译文自然贴近译入语的法律用语及法律体系。如普通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nor,而中国的陪审员则为judical assessor。
3.忠实原则的应用
所谓忠实原则,即为"语际一致",是指译者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既要忠实于原文本作者,又要忠实于译语读者和翻译行为的发起者,以达到两者间的平衡,协调译入语文化和译出语文化间对翻译行为的制约作用,强调在原文作者,译文发起者,译者与译文接受者多边关系中寻求一致。原文与译文间的忠实是多层次的忠实,如语言方面的忠实、修辞方面的忠实、文体方面的忠实、功能方面的忠实等等。
例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LAB的译文为"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provisions in this chapter."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涉外"是指与外国因素有关的,而非和外国人 "with foreigners"。因此建议译文应为"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 is determined by this Chapter."
在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地区,由于采用的是双语立法,因此法律翻译具有和原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更要注重翻译的忠实原则。这就要求法律翻译工作者要掌握丰厚的法律知识,做到原汁原味的传递法律信息。
4、结语:
综上所述,目的论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各种翻译技巧与策略都取决于译者文化、语言的差异及作者的理解。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到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的相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忠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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