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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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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交往行动也是一种言语行动,但哈贝马斯并没有重复言语行为论的观点。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按塞尔的说法,交际的基本分析单位不再是词语、符号和句子,而是说出句子的言语行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一概认为言语行为就是语用行为。因为言语行为中还包含一些不受制度性情景约束的陈述性的成份。哈贝马斯把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直接理解成一个复合型的结构,其中既包含陈述成分,还包含语用成分,两者可以彼此独立。双重成分使言语行为具备“双重结构”的特征,任何一个话语都可以同时理解为是两种语句的复合型结构。

2普遍语用学

普通语用学是关于理想的话语环境的学说,是揭示在人类话语中支配合理性交往的最一前提和标准。这些标准也就是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这些都是人们在言语交往时必须要做到的。人们无论做什么内容的言语交流时,都会面临着四个方面的问题或四个方面的选择:第一,言说者须选择一种可理解的交流方式,以便自己和听者达到相互理解,这便涉及到交流的渠道问题。第二,言说者必须传递一定的命题内容,以便听话者分享他的知识。第三,言说者必须有真诚地表达自己想法的意识,以便听话者能够相信他的言辞。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恰如其分的表达方式,以便听话者能够接受它的言辞。因此,如果言说者想要被别人理解,就必须做到以下4个方面:(1)以别人可以理解的方式表述他的想法。(2)告知要理解的内容。(3)使自己由此被理解。(4)与另一人达成理解。。。

这些前提涉及到言语、内容、主体性及主体问性,即说话行为、想要表述的内容和交流双方。贯穿在整个交往行为过程中有三种要素:有效的条件;言说者在特定情况下所作的、认为符合条件的有效性主张;对那些事实上合理的主张的实际论证。区分这三种要素非常重要。只有当参与者认为彼此提出的这些有效性主张是正当的的时候,交往行为才能不受干扰地继续下去。这是因为每个参与者都对交往行为中的意义都有自己的解释和理解,会做出自己的判断,这些会影响交流的成功与否。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中的核心概念是“有效性要求”。交往行为、正当性、合法化及共识等的论述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有效性的分析。这类似于塞尔的预备条件和真诚条件,但范围和概括性比后者更广。所谓“有效性要求”,是指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为任何可能的听者所接受。在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中,说话者在言说时必须要包含有效性要求,否则的话,不能说是以理解为目的交往行为。说任何话语都必须包含有效性要求,这仅仅是指逻辑上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要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这一点类似于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言语行为中的人际关系理论。在普遍语用学中称为主体间性。

3交往能力

语用学研究领域的语用能力,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和确切内涵。提到语用能力时,人们常常联系到的是Hymes的交际能力。Hymes在1972年提到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competence)由四部分组成:人们使用语言时,应具备语法正确性、实施手段的可行性、语境适应性和现实性。语法正确性体现语言形式上的准确性,即语言使用要符合语法。后三者体现语言运用的得体性,与语境有关,就是语用学家常说的语用能力。Bachman曾提出过交际语言能力(communi—cativelanguageability),涉及到语言的知识以及在语言交际过程中运用这种知识的能力。交际语言能力由语言能力、策略能力和心理一生理机制三部分组成。语言能力包括语言交际过程中运用的语言知识,包括组织能力和语用能力。前者由语法能力和篇章能力组成,后者有言外能力(illocutionarycompetence)和社交语言能力(sociolinguisticcompetence)。策略能力是指在语言交际过程中使用某种策略的能力,以弥补语言能力不足所引起的交际困难。综合上述观点可见,语用能力指的是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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