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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毕业论文:新闻自由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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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3、新闻自由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第三权力,具体表现在舆论监督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报刊的责任,正是代表社会舆论,表达社会舆论。”④他们公开声明创办《新莱茵报评论》的目的――经常而深刻地影响舆论。他们认为“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⑤

二、新闻自由具有“相对”合理性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首次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口号和思想。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主义争夺政治权利的需要,也反映了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新闻自由主要是指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事后的追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即不允许报刊自由的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简单的说,新闻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⑥但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现实实践角度出发,在当代社会,所谓的“新闻自由”,笔者认为都只是具有“相对”合理性。

1、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一种辩证的“新闻自由”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也是马克思研究和思考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对新闻自由的论述中,马克思同样的也把辩证法贯穿其中,处处都能让我们感受到辩证法的印迹,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正是辩证看问题的方式使得“新闻自由”并不绝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将自由与责任、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由是相对的,它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正如权利与义务一样是辩证统一的。在享受了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就必然要承担随之而来的相关责任,同样的,新闻本身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肩负宣传、舆论正面引导等责任。其次,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在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上发展来的东西,没有脱离法律的自由,只有受到法律条文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既有保护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一面,又有对不正当的自由制约的一面,伤害别人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自由”、破坏社会秩序和违反法律纪律的“自由”都是必须加以限制的。以上两个方面得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理论本身的辩证统一的观点就形成了“新闻自由”相对的合理性。

2、现实实践:社会的稳定和时代的发展需要“受限制”的“新闻自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需要得到更多的信息,发出更多的声音,从社会的稳定和时代的发展的实践角度出发,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自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不断为人们所了解、熟悉, 从而起到传播信息、沟通心灵、激发情感、凝聚人心的作用。其次,新闻自由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日常生活、政治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很多不满情绪,而这些不满情绪堆积就会酿成激愤的群体暴力,而让民众发出自己的声音,不仅能够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最后,新闻自由是监督权力的要求。新闻自由是实现民主政府的需要,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而非政府对人民的监督。只有以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为前提,才能保证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有效实现,从而为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实现以及公共领域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新闻的自由度不断升级,民众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意见,如在复旦投毒案中,在官方没有给出确切结果的情况下,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已经将嫌疑人的照片、名字、性格、家庭背景等私人情况曝光在网络,纷纷对嫌疑人加以指责。这是由于民众对此案件的关注,同时也是对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的监督,但是这种无管理式的发表意见,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判定?如果嫌犯不是此人,是否会引起另外一场悲剧?这些都是未知数。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提出的,新闻自由必须有它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律,需要立法的保障来制约“自由”,体现了新闻自由的“相对”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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