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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摘要】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年)(国发12号)》规定,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17号)、《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11年)》(云政发199号)要求,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在85%左右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在79%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11年,新农合参合率在93%的基础上提高并稳定在95%左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补助。,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按省政府制定标准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3.5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5万元;提高到5万元;2011年提高到5.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1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2011年提高到18万元。城镇职工医保(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州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在1.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0.4万元达到2.0万元;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通过逐步推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力争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州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11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我州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左右。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的69.5%提高到75%左右。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从47%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38.16%的基础上提高55%到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在全州三县(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州级统筹。
(2)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9个月均支付水平。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的参合费和参保费。按照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取消病种救
标签: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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