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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人权是使人成为人的东西,“对于每一位行为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都是相辅相成、合为一体的。强调个体权利并非意味着个人主义,个体权利的主张与落实不得以无视他人的感受、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基本人权是人对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它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即使是身患重病,生命垂危的传染病人;即使是不幸通过母亲感染艾滋病的婴儿。对权利普遍性的认知,是人类人格尊严、平等的主体性觉悟,它本身就是人们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生存斗争的条件和成果。普遍性基本权利观念应当成为文化讨论、伦理资源开拓和公众社会伦理价值建设的重点。病人包括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和正常人是平等的,享有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同样具有尊严和人格,应当受到社会的接纳,而不是受到普遍的歧视和排斥。与此同时,在现代福利社会观念确立后,享有社会福利保障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救助贫病不必再借助于人性的同情与怜悯,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这就改变了传统社会福利的慈善救济性质。纵览人类疾病史可以发现,人类的历史是科学战胜疾病的历史,也是人权平等与歧视偏见较量的历史。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全票通过的《世界生物伦理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了“不歧视和不低毁”的伦理原则,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歧视和低毁个人或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而反对歧视与排斥,给予传染病患者以人道的帮助和支持,不是一种同情,也不是单纯的救济,而是法律的规定,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关爱社会弱势,促进社会普遍和谐安宁的重要保障。
流行病防控向来都不单单是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它还包含了复杂的社会向度。对传染病患的羞辱和偏见是看法,歧视、排斥、迫害则是行动,它们共同产生了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说艾滋病病毒是调查人权态度的工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设立的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一直强调人权是应对HIV/艾滋病的核心问题,为此制定的《人权和HIV/艾滋病国际准则》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解决获得预防、治疗、关心和支持的问题。由于男性同性爱人群是艾滋病核心人群 (coregrouPs)之一,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和其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国际性话题。同性恋不是什么“追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观点”的产物,道德无法解释,法的严惩无效,医学治疗无效,这是同性爱非医学化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一。新的研究 (Queertheory)强调性欲认同并非天生,而是具有建构性(后设)、多重性和暖昧性;异性恋只是各种性认同中的一种,因此,性欲认同是可变的,是有关选择与个人风格的私事。异性恋者因此社会不应以异性恋为唯一性欲认同而排斥其他可能,更不应该利用贬义字词和隐喻,在文本、态度、权力上构建出对同性恋者历史与文化论述的压抑、取代和边缘化。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是不允许多数人把自己的文化生活方式规定为主流文化(Leitkultur),僧越国家共同的政治文化,而压制少数人的文化生活方式。
流行病防控与保护人权也是相辅相成的。正如美国人权法学者KTomasevski所说的那样,实际上每一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都有着人权保障的内涵。举例来说,隔离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必然会对个人自由迁徙的权利造成暂时性的限制,但是包括隔离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却又是政府为了保障人民享有健康权(right tohealth)而实施的。因为首先健康本身就是一项人权,而且是其它人权的基础,流行病防控的目标就是要保护和促进这项人权。其次,隐私权、尊严权、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等人权与流行病防控也是并不总是冲突的,在更多情况下它们是相互促进的。通常,最有效的流行病防控措施是尊重而非违反人权的措施、是自愿而非强制性的措施、是保护隐私而非曝光隐私的措施。违反人权的流行病防控措施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与支持,还会使公众产生消极抵抗的态度,而充分尊重人权的防控措施则会得到公众的积极配合。人权理论中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划分,人权的绝对性与非绝对性的争论在传染病防控中得到了现实的反映,对某些特殊人群(如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诸如婚姻权,工作权,受教育权方面的人权保障更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都有待于人们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与思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权观念与传染病防控。
标签:传染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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