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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机关绩效考核的认识与思考心得体会
绩效考核是以促进公安机关长效机制建设,实现队伍管理的正规化、标准化、制度化为目标的一种管理方式。它是以各部门为载体,以各警种的主要工作为内容,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奖优罚劣、惩前毖后的工作。它不是公安机关独有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借鉴于企业的管理经验,在经长期探索和实践后形成的,具有公安机关工作特点的一种管理方法。就其涵盖性、包容性、权威性而言,它是惟一的一种考核模式,但就某项业务工作或规章制度的检查而言,不是惟一的,但其他考核形式的最终结果应纳入到绩效考核工作之中来,维护其权威性。应当说,我局在绩效考核工作方面起步较早,就其发展过程而言,是一步步地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在此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达到了预期效果,笔者现就绩效考核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绩效考核工作的内涵
(一)由来
绩效考核来源于企业的目标管理(又称成果管理)。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于美国,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参与管理)为基础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凭借这种制度,可以使组织的成员亲自参加工作目标的确定,实现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而且特别适用于对主管人员的管理,所以被称为管理中的管理。
(二)概念
绩效考核就是考核者通过与被考核者共同参予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内容,对被考核者在某一时间段内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的一次评估。
(三)主要特征 1.严肃性。对考核者而言就是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对被考核者而言就是必须按照考核者的既定方针进行工作。一旦考核内容及标准双方得以确定,被考核者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执行。在方案的整体运行过程中,没有任何交情、私情而言,更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这一点来说,严肃性是贯穿整个考核工作的灵魂。 2.灵活性。它既可以根据全局工作进行制定,也可以根据各警种、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制定,甚至还可以就某一阶段开展的具体活动进行设定。 3.自身驱动性。它是靠自身的驱动力起作用,而并非靠考核者的检查、督导来驱动。也就是说,当一个绩效考核办法出台后,推动这项工作进行的是被考核者的认知(笔者注:下文功能中的第三点)作用,大家按章办事,干好各自的工作,成绩优秀的就能得到奖励,落后的就要被惩罚。 4.可操作性。它的建立必须要能激励并制约全体民警,确保公安队伍的前进方向,同时要超作方便、简单易行。
(四)功能
1.激励作用。全方位调动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队伍的管理,推动工作的开展。 2.协调作用。根据公安工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可以随时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来,因实就需,更好地把握和协调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趋向。 3.认知作用。通过考评内容,使全体民警知道这一时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该如何去做,不这样做,会负什么责任;通过得分,使民警知道自身的差距在哪里,要在那些方面下功夫;通过奖惩,把民警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联系起来。
二、建立绩效考核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方针,深入研究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及公安工作、公安队伍管理工作发展运行规律,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根本标准,努力实现公安机关管理方式、方法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 建立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体系,需坚持三个原则。 1.科学性原则。绩效考核体系中指标的建立必须具有科学性。在制定的过程中,考核者要对所设定的指标进行认真研究,指标过高则完不成,过低则没有压力,应当是在找准二者结合点的基础上,以通过努力能完成、不努力则完不成为出发点设定标准。没有科学性就没有操作性和实用性,这一点必须掌握好。 2.配套、协调原则。制定的考核条款之间要配套、协调,能够考出真实成绩,形成一个相对完整、封闭的体系,不能相互矛盾。 3.稳定性原则。一劳永逸的体系是永远没有的,但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使之发挥出奖优罚劣,促进公安工作的作用。
三、我局绩效考核工作的几点体会
我局绩效考核工作起源于1997年,当时我局公安改革工作正逐步走向深入,在就如何在多元化的经济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冲击下管住队伍;如何在坚持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法则管活队伍;如何按照现代警务发展要求管好队伍展开了思考。我们在借鉴、吸收企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出台了适应公安工作和队伍现状的考核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起以考核为基础,以竞争为手段,以激励为根本的绩效考核体系。它体现了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队伍建设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为我们把握公安队伍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方向。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要知道考什么。 考什么一直是推行绩效考核体系的一个难点,其实,只要把握住中心环节,就可以建立起相对合理的考核体系。我局共有在编民警3000余人,面对这么庞大的队伍,在建立考核体系时,我们采取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采取纵向比,不做横向比原则。也就是说,评价全局各个部门工作的优劣,是看它是否完成了市局对这个部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而非通过对各个分局之间、各个部门之间完成指标的高低进行评价。因为各地区之间的治安状况、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存在着明显差异,无法统一指标,即使确定出来的指标,也是无法令各部门认可的。
二是分别制定考核内容的原则。试想,如果一个考评办法既能对刑警考核又能对社区民警考核,既对年轻民警适用也对老年民警适用的话,那它怎么能考出民警的真实水平?又怎么能发挥出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呢?这种不是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和自身能力大小确定的标准又有多少可信度和可行性而言呢?这种上下一盘棋的万能考核方式早已被我局所淘汰。我们根据机关各部门和分县局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别制定了考评办法,除队伍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相同点外,其它内容都不尽相同。各部门也在市局这一方针的指引和要求下,制定出适合每名民警实际情况的考评办法。
三是考评内容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在确定考评内容时,对部门而言要从工作重心出发,突出主线工作,把最能反映部门整体情况的工作作为重点。对民警考评而言要从最能突出该岗位特点和民警能力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定。无论哪种考核,都不宜面面俱到,要在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上下功夫。例如,在全局考评办法中,增加了市局党委对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的评价内容;增加了在分局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三队一室派出所的考核项目;增加了民警述职讲评制的内容。工作好坏让在一起工作的同志进行评判,把评议权交给民警,改变过去单一由领导或班子评定等次的状况,扩大考核工作的民主性。在对业务部门刑警支队的考评办法中,取消了适用强制措施准确率等项目的考核,只保留了53项考核条款;对治安支队的考评办法取消了研究、修改、制定各类突发性时间预案等项指标的考核,只保留了30项考核条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