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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二)商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我国推广责任保险已有近20年,但投保率却不尽如人意,这与保险公司责任险产品供给不足有关。
一方面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缺乏差异化、针对性,文章上述提到的“盱眙龙虾食品安全责任险”尚属个案。这种无差别化经营虽然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但是却不能满足不同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需求。换句话说,我国保险公司责任险经营管理水平有限,承保时不能做到结合食品的种类、配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综合评估承保风险,确定承保方式、厘定费率、确定责任范围;而在理赔遭遇诉讼等法律风险介入时,处理能力也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很多已经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存在过多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而对保险人自身义务履行要求过于宽松的现象。这与保险人掌握保险条款设计的主动权有关。如条款规定“对于食品退换、回收、召回造成的损失,以及食品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此类赔偿费用恰恰是事故发生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及“对于投保企业或其雇员的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规定中对于“重大过失”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因而容易导致理赔纠纷[6]。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众多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普遍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是只要没有危害自身或家庭利益,就少管闲事;一种是即使作为受害者,也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惩罚责任企业,不是选择沉默就是选择私了,或求助于媒体。此种现状往往使责任企业有恃无恐。
(四)企业投保意识不足
大量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受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的各项成本。这与我国目前的企业数量有关,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统计数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约45万家,食品经营主体约323万家,有证餐饮单位约210万家,无证照的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更是难以计数”[7],所以监管部门不可能全面把关、随时检查,企业自然有机可乘。另外,也有很多企业主观上并不排斥责任险,只是没有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可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所导致的巨额赔偿和连锁反应。
四、大力推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刻不容缓
(一)保险行业构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1.构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体系
具体可参考机动车辆责任险模式,采用两种方式承保:(1)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这必须依靠法律的支持;(2)商业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参与。
此外,保险公司要开发和升级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就要重视保险合同的“去标准化”,实施差异化战略。第一,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性质、抗风险能力等细分投保人市场;第二,设置最低标准结合浮动费率计算保费;第三,确立免赔额和赔款限额督促企业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第四,设计兼顾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保险责任条款,针对于限制、影响投保人赔偿权利的条款,要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2.提高保险业务各环节的运作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财产保险公司要重点从展业、承保、防损防灾和理赔这四大流程改进,构建合理责任险体系的每一步都要扎实。展业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先从消费者入手,以广告、宣传单、讲座等形式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后果产生强烈的共鸣,从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以此有力地刺激食品企业对于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使企业切身体会到责任险给其带来的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和无形宣传的双重功效。最终使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获得企业的长期认可,提高产品生命周期。承保时,要对不同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经营。防损防灾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政府有关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比如不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抽查和指导,给予适当的改进建议,对于拒不改进的企业应建立惩罚机制,如提高保险费率、下调赔款限额等。最终的理赔最能体现保险工作应对风险的工作效率。鉴于责任险涉及面很广,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优化服务水平,使参保企业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8]。[论文格式]
3.建立高素质的专门人才队伍
首先,该险种应选择已经积累一定财产保险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其次,保险公司要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进行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等一系列规范化的再培训。最后,优胜劣汰,以实际工作表现进行二次挑选,建立真正的专门人才队伍。
(二)政府充分发挥指导职能
1.完善配套的法律政策
面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隐患,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明确投保企业范围:“凡在国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作为被保险人,都必须参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9]为保证执行力,可以考虑运用行政手段,将此要求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条件。同时,继续修订《食品安全法》,单独设立《产品责任法》,不仅要从民事上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罚款数额,还要追加刑事责任。
当然,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减少其承保风险,政府也需要在推行强制险时,给参保食品相关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把保险支出转嫁给消费者,导致物价上浮,也可以提高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主动参与性。
2.积极推动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是保险产品,更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将食品安全防控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认真对待,其中监管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建立“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十分必要。港澳食品监管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管理,而是由一个监管部门全程独立监督食物链条,这为内地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范例。独立监管部门也要为管理中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和不同信用级别的监管模式[10]。
除政府独立监管部门外,还要与各地保监会、相关保险公司联动合作,以形成立体的监管网络体系。保险公司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的推广建立起来的相关食品企业信用档案与政府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应该资源共享、交叉对比,实现对企业的综合评级;并将信息定期公开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此外,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还应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的服务,对相关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监督,以规范经营;并根据市场动态参与事故预防,及时化解风险,进而减轻政府监管压力,最终为消费者谋福利。
以上就是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谢谢查阅。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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