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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2000 年 1 月,我国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军人公费医疗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是为了维护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医疗保险对象同等待遇的一种措施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其中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记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军人退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2、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军队特色不明显,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军队内部工作岗位的差异;未体现不同安置地医疗保险水平的差异;未体现物价波动导致的医疗消费差异。
(2)保障范围过于狭窄,保障力度较为薄弱。未涉及军人家属;未涉及大病;未涉及职业病。
二、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设计。
选择军人医疗保险模式,既要考虑军队的实际,又要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点已体现在《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即“为军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②。针对目前军人公费医疗的弊端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及军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账户。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队与军人个人共同缴纳,没有工薪收入的义务兵与学员不缴纳,军队缴纳的部分按前三年军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占军人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缴费率,并按此缴费率为军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解决。按照军人个人积累与军队统筹的原则,军队保险机构为每个缴费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军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与利息为军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军队为军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军人账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军队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2、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
在政策和具体做法上 ,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一致 ,有利于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地方“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人的 2%。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 , 其中,1.8%左右划人个人账户,4.2%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参照现行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和对军人职业的补偿, 在保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 8%的前提下, 个人缴费比例可比地方低 1 一 0.5 个百分点。例如,可确定为工资收入的 1.5%(义务兵不缴纳保险基金)。
对于国家补助 ,考虑到要建立统筹基金和现实消费等原因,应提高到 6.5% ,其中按 2.3%划入个人账户,4.2%划人统筹基金,从而使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比例为 3.8:4.2 ,与地方“医保”的做法一致 ,也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分作上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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