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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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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3、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要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可参照地方“医保 ”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标准制定、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的免费的军人基本医疗服务仍要保留。只是需要军队医疗部门将军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水平界定清楚,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与标准等。超过军人最基本医疗需要的费用可由军人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由缴费军人自己负担。军人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军人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解决 ,可通过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等解决。这种“小病用账户,大病靠统筹”的支付方式可满足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要。

4、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基金运营所得要全部纳入军人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给付及时、存储安全。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人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并实行集中统管。军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军人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要与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

基金的转移支付是指对军人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储蓄的提取和转移。军队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师职以下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士官。退役回地方就业的军人, 基金支付为退役时个人账户中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全部本息(包括个人储蓄和国家补助两部分),用于向地方社保机构进行基金转移, 军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相应转移到接收与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继续参加地方医疗保险,实现军地医疗保险的接轨。对因公、因战牺牲的军人,基金个人账户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对军人晋升为军职或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或在制度实施后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还个人账户中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

(二)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军人所具体从事工作的不同,除参加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参加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是根据各种军兵种风险的不同而设立的。

1、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不同的军兵种,由于军人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军人工作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任务的特殊性。如参与国际军事活动、作战任务、军事演习、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情况;二是岗位的特殊性。如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军人和从事航海、地下、水下和放射、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军人;三是地区的特殊性。如边疆、海岛、高山、沙漠等艰苦边远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对驻守军人身心的损害超过正常水平。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从事特殊任务的军人患某些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要比其他军人要高一些。因此,针对不同的特殊工作,应有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以体现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军人进行相应的医疗保障。

2、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监管与支付、转移。

根据军队社会保障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针对不同的工作,参加不同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其缴费率应与其所从事工作的风险高低相对应,工作风险很高,其缴费率也很高,以体现其工作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缴费率,可参照过去三年间该工作所引发疾病的发生概率。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应完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纳入军人个人账户中。当军人退役时,无论其服役期间是否进行过大病或职业病治疗,退役时都按其个人账户中所具有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数额从大病、职业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到个人账户中,与个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一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或支付给个人,以增强他们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作为对他们曾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的一种合理补偿。这种给付办法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退役医疗制度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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