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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与对策。
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农保制度,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老有所养”的基本民生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公平、和谐的重要问题。
(一)从法律的层面,规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秩序。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刚刚实行,但在内容上针对城镇居民的相关条款较多,而有关农村居民的许多因素则没有具体考虑进去。新农保建设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指导。通过立法手段,使新农保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规范管理参保的个人账户以及调节储备金,确保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4]。
(二)从资金的层面,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着力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步伐,必须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性”、“福利性”,才能使农民群众享有平等的养老待遇,才能调动起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正在许多地区稳步推进,也正是得益于政府加大了扶持的力度。除了国家的扶持外,还要多方面地筹集资金,调动农民缴费的积极性。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积蓄的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得,国家财政扶持部分也可按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账户,主体上作为统筹部分[5]。农村居民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以及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模。同时,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提供财力支持。对于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建议中央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以减轻中西部省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在保障模式上,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推动保障制度的创新。
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设,积极推动保障模式的创新,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能力和效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的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使有条件地区的农民尽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和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为农村基层开展新农保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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