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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5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本文着手于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之价值、各类人身保险之性质之分析,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有关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当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难免此非议。鉴于此种非难,笔者意欲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扩大至某些人身保险之篱围中进行探讨。正值研究之时,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的修订,新的《保险法》在制度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如新增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及其立法价值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因第三者的过错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具法定性。因为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其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是一种债权转移。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而保险代位请求权只不过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而已,故实质仍为债权转移。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立法价值

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立法价值和用意是界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的基石,因此,对该制度存在之立法意义进行研究,同样为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具有奠基之重要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立法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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