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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灾保险制度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03

据国际风险评估机构预测,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大地震可能导致最高2.8万亿日元(约合35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几乎相当于2010年全年全球保险行业360亿美元的赔偿额, 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浅谈巨灾保险制度

相比较,我国目前巨灾风险形势严峻,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一、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

1、建立法律法规支撑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12个,大部分都在法律上确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运作模式、损失分摊机制、保障范围、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美国1973年颁布了《洪水巨灾保护法案》,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日本为应对地震频发,于1966年通过了《地震保险法》;新西兰制定了《地震保险委员会修正案》等。

2、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由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

(2)政府+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新西兰颁布法律由政府组建地震委员会,建立自然灾害基金。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险和火灾险保费。一旦灾难发生,地震委员会将使用自然灾害基金进行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赔偿。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日本地震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所收到保险费全部用作地震造成损失的赔款准备。保险标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居民向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后,财产保险公司将全部风险责任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公司向政府进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险责任的分担和支持。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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