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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保险学论文:环境责任保险的SW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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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劣势分析

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目前主要针对突发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对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渐进性的污染则不予承保。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扩散性、潜伏性和隐藏性等特点,大多环境损害的发生都是一个缓慢的变化过程,在短时间内不易察觉,比如烟尘中的重金属对土壤的损害,有毒化学物质造成河水水质的恶化等,而这些都被排除在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此将难以解决诸多企业面临的非事故污染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这也是导致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影响,有限的环境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急需要进一步扩大。  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标准制定地不科学。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低赔付率和高保险费率形成了极大反差,从已经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地区的经验数据来看,其赔付率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更是低于国外保险业70%~80%的赔付率,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更高处好几倍。过低的赔付率将使环境责任保险长期处于束之高阁的境地。此外,在赔偿标准方面,目前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是采用定性评估、判断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缺乏具体评价标准而不易被量化,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也较大。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最大难题。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只是规定应当办理环境责任保险,但对于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确定、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索赔时效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其运行过程严重缺乏法律保障,先前的试点工作也多借以行政的力量来推行,而忽略了其作为一种经济政策的根本运行规律,这对该险种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虽然各地在试点过程中也出台了一些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但其法律位阶较低,规定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地位,在保险行业相关法律中制定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规则,为顺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保险学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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