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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一)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彻底贯彻落实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因此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首先,目前我国的环境基本法中只规定了鼓励性条款,,要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强制保险、任意保险为辅的投保原则。其次,应该进行《环境责任保险》专项立法,在这部法律中系统、全方位的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主体、承包范围、保险方式、承保机构、保险费核算、责任认定、理赔程序、责任限额、诉讼时效。最后,要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比如《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其损害赔偿的标准,还有《保险法》也要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
(二)立法确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有以下三种: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例;任意责任保险制度,法国为其典型国家;第三种是强制责任保险和财政担保制度,德国采用此种模式。我国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企业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除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保险意识不强这个原因之外,主要是因为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在没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很难主动把资金花费到环境责任保险上。所以我国应该在立法上确立强制责任保险模式,首先在高危污染行业强制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法律强制力来培养企业的环保意识,然后在一些污染事故发生频率不高、污染较小的行业实行任意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的补充。
(三)科学确定承保范围及限额赔偿原则
承保范围和限额赔偿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的细节性内容,所以要对这两个问题予以研究。国际上的承保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从突发性的环境事故到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其中“日落条款”的实施对承保范围的扩大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谓“日落条款”就是指在保单失效后,仍有一个30年的期间使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并向其索赔。对于承保范围,我国针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承保,可以在积累了经验后逐渐扩大到累计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与此同时,世界上几乎都是实行限额责任赔偿原则,限额的投保对应限额的赔偿,在分担被保险人责任、救济受害者的同时,确保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也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我国使用限额赔偿原则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J].法学研究,2006,03:84-97.
[2]胡艳香.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J].法学评论,2011,05: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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