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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农业再保险可以定义为:原农业保险人在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后,将其承担的农业保险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和责任,以分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摘要:农业再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再保险政策来看,只有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农业再保险才能顺利开展,以发挥其对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持作用。当前,我国在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一、农业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明确界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定义,结合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农业再保险可以定义为:原农业保险人在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后,将其承担的农业保险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和责任,以分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困境
(一)我国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基本都是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运营,独立赔付的模式。各地农业保险的费率、政策都由当地政府自主制定,然后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来安排农业再保险的各项事宜。但是,即使初步建立起了农业再保险机制,由于专业的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仍然处于理论多于实践的状况中。截至2015年,虽然我国已有6个再保险机构,但无法掩盖中再保险公司一家独大的情况。我国当前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都是在中再集团的牵头下进行的。虽然中再集团在推动我国农业再保险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一家独大的情况也使得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想要获得实质的进展更为困难。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客体的不明确
尽管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业再保险,相关文件也已经出台,但大多数文件仍只停留在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落实。一方面,各方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地方政府对农业再保险认识不够,认为只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购买农险的保费支持就可以,保险机构收取保费后有能力独立购买再保险,不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还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业受到损失,只要政府提供兜底赔付即可。但事实是封顶赔付反而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因为赔付标准往往制定的较高,使得受灾程度较轻的农户得不到赔付,降低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再保险补贴手段贫乏。保险机构在考虑补贴时往往优先考虑如何获得保费补贴,自身的经营管理补贴,很少会考虑到获得再保险补贴。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体系
除了主体的缺失,客体的不明确外,由于经验的缺乏,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一直没能形成体系。再保险制度目前仍然在探索阶段,大多也是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但是初步的体系构建容易,配套措施要在短期内跟上确实不易。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有所区别,除了要具备农业知识外,更需要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风险判断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作为知识储备,是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专业性的再保险人才都屈指可数,农业再保险人才就更是奇缺。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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