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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本身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寿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认为下列情况下,寿险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也不发生任何作用:(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2)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蓄意谋害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被冒名顶替,即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取得合格证明而使合同生效。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与立法思考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过多引发“信任危机”,在危机之中,有寿险公司率先提出在寿险合同中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效果很好,大大缓解了信任危机,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效仿,渐渐就成为一种惯例。
在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只限于年龄的不实告知之上,而对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误告、漏告、隐瞒,也不管合同签定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种做法对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保险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增加趋势,多是以被保险人败诉而告终。这种状况对于人寿保险等长期保险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一种致命的威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未采纳一般性不可抗辩条款,主要考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实,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投保人可能滥用该条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也会存在严重问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保障将长期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也可能滥用。所以,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不可抗辩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因此在今后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建议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促使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附加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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