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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3.1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前积聚起一块处理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常备资金,不但可大大减轻各级政府未来的资金支付压力,而且可使所需筹集的巨额处置资金能够在时间路径上分布更均匀一些,其作用应该类似于政府为居民所建的养老金账户。
3.2如果不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无法得到保证,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
3.3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重。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将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银行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资不抵债的银行严格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以立法形式确定,以保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时既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力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4.1完善银行内控体系和治理结,建立差别存款保险机制。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同时,我国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中也应根据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及风险防范的情况,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考虑分别设置差别存款保险机制,可以通过采取较高的自负责任与较低的费率,或较低的自负责任与较高的费率;通过保险条件的分类设定供客户选择,达到区分并区别核保不同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实现客户的分类管理。这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效率,提高资金效率,同时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公平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竞争,提高人们对金融业的信心。
4.2与商业银行的利益挂钩,建立预警机制。在存款保险中,由于商业银行拥有信息优势,保险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行为约束,保险机构面临道德风险。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使商业银行在符合保险机构利益的前提下行事,是存款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可以通过在存款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中约定提供优质合理的服务指标以及合理的赔付率指标,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在银行问题被发现时,存款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银行的监管机构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其次,当银行机构情况不断恶化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迅速介入,对其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即时分析,着手准备并选择对机构的重组和关闭方案。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避免因少数被保险人欺诈行为带来的费率上调对多数诚信投保人投保成本的增加,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4.3设置共保比例和保单限额,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共保比例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承担存款风险的一定比例,其余比例由存款机构自负;保单限额是指限额以下由保险机构支付,限额以上由存款机构自负。两种方法都是通过适度提高存款银行自负比例,从而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最终达到抑制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目的,从而对不同存款机构或不同被保险人,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采取有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
同时,对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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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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