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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09-13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指出了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最后提出了应该采取的对策措施。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一系列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公众责任保险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指出了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最后提出了应该采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 发展滞后 保险公司 对策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恶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如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的元宵节事故、哈尔滨天潭酒店大火、辽宁昌图烟花爆炸、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爆炸事故等等,唤起了人们对公众责任险的重视。如何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使其真正起到对百姓生活保驾护航的作用,已经是摆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公众责任保险内涵

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依法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责任者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称为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保险类别,是承保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例如疾病、残疾、死亡等)和财产损害或灭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公众责任的保险,由于经营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公众活动场所特别是企业或大型会议、赛事、展览等的组织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在公众场所的安全和权益。

公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限于被保险人因为一次事故或保险期间的任何事故对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希望以责任保险转嫁其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另外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等险种。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规定,但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如何,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人负责,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般情况下,公众责任保险像其他财产保险业务那样制定固定的费率表,对赔偿限额很高或者是高风险的行业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制定承保方案和确定费率。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的时间,费率多为年费率。保险费按每次事故或者累计的赔偿额所适用的业务种类费率计收。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虽然起步较晚,但国家对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是比较重视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要求外,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11号文件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都已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险种的发展却很不理想。据《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分析,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对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不感兴趣。据国家保监会统计,从2001年至2003年4月底,保监会共受理各保险公司备案的各类责任保险253个,责任范围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2002年,全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36亿元,占财产保费收入4.6%,到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的责任险保费收入为23亿,占产险比例的3.4%,其间从未超过5%,基本上是处在徘徊状态。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费收入一般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家的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25%至30%。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业内专家认为,导致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

目前,保险业对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公众责任险知之甚少,对公众责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和索赔意识,发生民事损害纠纷时,一些受害者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但因举证困难、时间耗费过多等种种原因放弃索赔而“自认倒霉”,因为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比较有限。经营者对自己应对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公众责任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加之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且一旦出现大的公众场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抚恤处理,根本不知道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保障机制和手段。

(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责任保险虽然是财产险的一个险种,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标的分散,保费低廉,而且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众接受程度不够,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公众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任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因此,保险公司对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也就不高。

(三)相关法律法规落后

在我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将责任保险分为法定责任保险和一般责任保险。而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费等费用、该条只是规定了要赔偿,但并没有说明赔偿额。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也没有实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案件时有据可依,但具体的赔偿标准还不明细,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与消费状态不同,赔偿金结果就相差很大。如同样是由花盆飞下伤人事件,深圳市一名受害者得到10万元的赔偿金,而哈尔滨市市民仅得到1万元的赔偿。有些行业也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与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多,特别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四)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

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以至影响保险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动机制。

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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