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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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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2.3.5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中,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原告胜诉和败诉,一切利益或风险均归属于原告股东,如果股东胜诉,将会获得赔偿。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诉权,实质诉权归于公司,股东胜诉的情况下,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不能获得直接赔偿。如原告股东败诉,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即其他股东和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公司法》152条虽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这一条文在限制派生诉讼,防止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方面没有做出详尽全面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有可能成为条文上的制度而发挥不了实际作用。

4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公司早已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而股东则又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并发展的,因此,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求也越来越高。

首先,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有最大的动力去从事阻止损害公司和自身利益的行为。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不但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而且通过股东诉讼,还可以发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进而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总之,公司作为股东权利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股东的诉权保障或保障不完善,那么公民的权利也不可能会得到切实保障,资本市场也无法进一步发展,所以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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