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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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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1.日本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二者并列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属公司的必设、常设机关,互不隶属。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实际上属于董事与经理竞合),对外代表公司。监事会拥有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管的行为和公司财务的合法性。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属于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各司其职,以实现公司平稳、良好的运行。

2.美国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关。股东会和董事会共同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业务执行权,由首席执行官等行使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内部下设各种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工作,这些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战略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外部独立董事及外部常设机构共同行使监督权,对执行业务的董事进行监督。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非本公司股东代表,与公司没有根本利害关系,似乎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3.德国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在德国,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度,即所谓的“管理董事会”(即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即监事会)圈。两者并非并列平行,后者地位高于前者。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拥有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是股东大会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其主要权责有: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审核公司帐目。董事由监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监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虽然并不直接干预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某些公司章程或监事会另有特别规定的项目或决策,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落实之前必须报经监事会审批或认定,而且监事会对这些项目和决策享有否决权。此外,为确保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使监督制约切实有效,两会中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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