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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东大会的出席比例作出规定,而这一缺欠无疑又为控股股东行使其话语霸权,在股东大会上大搞“一言堂”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因为没有出席比例的限制,即使没有其他股东参加,控股股东一个人仍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使自己的意志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顺利得以实现。这样显然对其他股东非常不公平,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前几名股东,除控股股东外,大多是国有股东。因为这些股东当初加盟上市公司,大多是政府牵线搭桥促成的,并非出于其本身的投资意愿,所以其对所投资的收益情况基本上漠不关心。正是这种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造成了其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多半不怎么出席,即使出席也是随便派个委托代理人到会应付一下罢了。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两种不良后果:一个是更加放纵了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另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流失。
除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之外,其他中小股东不出席或很少出席股东大会在目前也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这些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用脚投票”,即一旦发现苗头不对,立即抛售股票。他们与其说是投资者不如说是投机者。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股票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有害的。
二、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成员选聘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由大股东提名并经选举产生的董事占相对多数(包括独立董事),他们中的大多数甚至全部是控股股东董事会的董事,控股股东的董事长同时也兼任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还存在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同时还是控股股东的员工。上述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把上市公司董事会完全变成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从而使控股股东得以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把持上市公司,操控甚至架空股东大会。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是非常有害的。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法定作用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而增设的。但是目前在各类媒体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中,却很少能够听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往往听到其声音之时即为其与上市公司关系破裂之日。于是,经常出现的现象即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或视而不见或三缄其口,继而成为名副其实的“花瓶董事”。这样一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就得不到发挥,独立董事制度也就随之形同虚设。
既然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赋予独立董事相当大而且相当多的独立监督权,那么独立董事们为何不行使呢?笔者认为,这既有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缺欠的原因,又有独立董事自身的原因。其中,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缺陷表现为:无论在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①中,还是在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均没有对独立董事怠于行使独立监督权的行为作出处罚性规定。这样就意味着独立董事尽可以无所作为,而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而独立董事自身的原因则表现为:很多独立董事都是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熟人”,既然大家都是“熟人”,那么一切事情就都好办了!况且拿了人家钱财,就只能替人家“消灾”,而不能给人家“添乱”,否则,这份毫无风险且旱涝保收的钱不就挣不着了吗?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问题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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