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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问题思考

编辑:sx_yangk

2015-10-29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者公司经营管理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物能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下面是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问题思考

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由《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即独立的身份和独立的判断。独立的身份是指除担任本公司的董事外,不能有其他的职务;独立的判断是指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可以说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没有独立的身份,那么即使独立董事有独立判断的能力也是不可能做到客观独立的判断,同样如果只有独立的身份而没有独立判断的能力,业务知识等,那也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由此可见这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

1.形式独立性弱化和实质独立性弱化。形式独立性弱化是指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不能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具有相关 法律 规定的独立性。即不能满足独立董事的形式要件。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并不存在形式独立性弱化问题。实质独立性弱化是指受聘的独立董事虽然满足形式独立性,但是并不能够做到真正的客观独立判断。在我国受聘的独立董事肯定都是能够达到形式上的独立性的,因为这些都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一旦违反那么对 企业 将是不利的。而我国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真正原因是来自缺乏实质的独立性。法律的一些规定本身就是空洞宽泛的,同时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成熟,因此法律制度也不完善,这些都会让一些公司利用这些“漏洞”来钻法律的空子,导致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缺乏实质的独立性,即实质独立性弱化。

2.专业独立性弱化和道德独立性弱化。专业独立性弱化指的是由于独立董事自身的专业能力不够,从而导致其在面对某些行为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判断,或者说是受其能力以及专业素质不够的影响而缺乏独立性;如某些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独立董事,但由于其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来自于不同的行业,而自己本身并不是对所有的行业都了解,由此会出现不能做到完全的独立判断的情况,从而导致独立性弱化。道德独立性弱化是指来自于独立董事自身能力和专业素质以外的因素所形成的独立性弱化,这种独立性弱化是专业独立性弱化的补充,主要涉及一些专业能力以外的道德因素,因此这里将其归集为道德独立性弱化。可以将其理解为独立董事虽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但在进行判断时并没有做到完全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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