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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三)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静态性与滞后性为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
会计准则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很多方面都需要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会计方法、会计估计。会计准则固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无法通过会计 法律 、准则来消除盈余管理。
除上述三点之外,公司作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动机、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动机、公司债权人的约束也都是促使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活动,粉饰其财务会计报告,虽然可以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有利于保持上市资格,但因该种行为的存在本身就有悖于公司上市的初衷,有悖于会计信息有用性与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会扰乱市场秩序,使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其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利益。
(一)盈余管理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甚至误导投资者
会计的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各种信息,以帮助其做出有利的决策,而会计信息本身就应该是可靠的和相关的,在盈余管理行为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无法保证其可靠性,所以不仅对投资者没有帮助,甚至还会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决策。
(二)盈余管理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希望获得较高收益,从而都承受着较大的风险。而当投资者依据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做出错误决策时,会使投资者对会计信息失去信赖,甚至直接导致对整个资本市场财务信息可靠性的质疑,进而对整个资本市场失去信心。
(三)盈余管理是一种短期化行为,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盈余管理只能是一种短期化行为,其存在不会增加公司的盈利。而持续的盈余管理会使投资者对公司不再信任,则公司的市场信誉也难以维系,这样会加剧公司融资的困境,甚至被市场所淘汰。
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盈余管理是一种投机行为,它的存在与市场效率、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准则设计以及企业的外部监督密切相关,其对资本市场的危害远大于带给公司的短期利益。要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层素质,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盈余管理的措施有很多,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治理措施应该是从思想源头抓起,通过培训、学习,使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意识得到加强,认识到经过操纵的会计信息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以及自身的危害,从而从思想源头上远离盈余管理。应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对一些盈余管理行为主动抵制,而不再被动作为。
(二)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是博弈的两方参与者,在给定事前监管规则条件下,催生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而公司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又催生了新的监管规则,两者相互促进,是一个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因此改进现有市场监管制度有利于削弱盈余管理的动力。
1.改进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控制指标。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资格的规定,以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作为一条控制指标,而要想满足该指标要求,净资产是一个不容易调整的数据,必然会促使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以提高净利润,从而提高该指标。所以要想治理盈余管理,应改变仅以净资产收益率一个指标作为控制参数的现状,可以建立一个包括现金流量、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为提高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还可以增加评价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指标。这样的指标体系更多反映的是上市公司创造盈余、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非单纯保持某一指标,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指标的单一性而促使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
2.改变暂停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现阶段对于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要暂停上市,如果其在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能恢复盈利就要被终止上市。这种规定也催生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固然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但以连续3年亏损作为衡量标准有失公正,因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可能在上市这些年处于不同的成长周期,对于一个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其盈利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办法保证持续盈利能力,而对于一个处于成熟期的公司可能盈利能力比较稳定,但其发展前景并不十分乐观。另外不同公司其亏损原因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决定暂停或终止某上市公司上市交易时应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成长性以及亏损的主要原因等进行综合考虑。
(三)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对其监管力度
长期以来,众多学者都把完善会计准则作为治理盈余管理的主要对策来研究,但从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历程来看,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使国内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到国外市场上融资,从而扩大国际影响,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体系靠拢的改革思路没有错,而改革的结果必然是在会计核算规范统一的前提下,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体现在准则中必然只能对会计处理提供一个大的框架,而众多的具体情形由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来做出职业判断,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为进行盈余管理,粉饰财务报告的现象。另外即使再规范、完善的会计准则也无法涵盖所有类型企业,总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从而有利于 现代 企业制度的建立。基于这样的现状,我们不应仅仅寄托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更应该在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方面多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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