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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证券时报与某证券公司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经理人月度调查》显示,利润操纵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此由于司空见惯而理所当然。
上市公司为了向行政管理部门显示所谓政绩、为了避免由于连年亏损而造成的壳资源丧失、为了追求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而保留配股资格或甚至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炒作,通过各种方式隐瞒或粉饰真实的经营业绩,超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进行利润调节。这就是所谓“利润操纵”。
证券时报与某证券公司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经理人月度调查》显示,利润操纵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此由于司空见惯而理所当然。本次调查显示,上市公司实施利润操纵的具体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比例达55.56%;巧用会计政策,比例44.44%,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比例为33.33%。具体分析
一、关联交易
(一)增加收入,转嫁费用
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是由母公司中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尤其是大型原材料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原材料来源为母公司,而产品销售对象也为母公司。在上市公司面临亏损时,母公司会解囊相求,即使在市场不旺的情况下,也会购买大量上市公司产品,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其销售原材料。如苏三山1997年一笔对母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高达1.6亿元,销售成本1.4亿元,净利润则达2000万元,仅此一笔就占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可见上市公司的利润有很大一块是来源于关联交易所作的账面调整。
在费用负担方面,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在上市公司改组之初便确定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但在上市公司业绩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降低当年费用,以达到转嫁费用的目的。
(二)资产租赁
许多上市公司由于发行额度限制,母公司只有部分而不是整体进入上市公司,许多经营性资产甚至经营场所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而租赁数量、租赁方式和祖赁价格就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以随时调整的阀门。有时上市公司还可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分别转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
(三)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违规拆借也就法不责众。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向母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名目繁多,金额巨大,在账面上可以反映出一大块营业外收入。例如浦东不锈1998年中报实际净利润2837.3万元,应收母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559.73万元,应收母公司资金占用费滚存利息就达2916.52万元。
2.向被投资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目标往往是以下两种被投资企业:(1)虽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股权,但该企业已转由他人承包经营,企业失去控制权,可以不进行权益法核算。(2)占股权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当上述两种企业严重亏损,即使上市公司存在着实质性的投资损失,但通过计受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和利用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本身的缺陷,在会计报表上却虚增了一块利润。
(四)委托或合作投资
委托投资。如果上市公司面临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等因素,则可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到母公司头上,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
2.合作投资。一旦上市公司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配股的要求,便倒推计算利润缺口,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出一块利润,上市公司自然不便在公告书中向投资者披露投资何项目及短期有如此高回报的缘由了。
(五)托管经营
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度操作规范,托管经营的操作却是偏离惯例,纯属利润操纵的工具。
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或损失反映问题,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
2.母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委托上市公司经营,在协议中将较多的以较高的比例留在上市公司,直接增加上市公司利润。
(六)资产转让置换
通过资产转让置换,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长期拥有“壳资源”所带来的配股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都是一个双赢战略。但是,由于中国《公司法》仅于1994年7月1日、《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时公司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尚不完善,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观上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置换得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来操纵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真实质量和获利能力,将公司价值等同予按成本法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价值评估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情况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并进行比较,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
2.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帐,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而实际上转嫁给母公司承担。
3.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为了达到支持上市公司的目的,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特别是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进行不等价交换成为资产转让置换的主要手段。
4.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何时应纳入收购方的投资收益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随意性,对收购价格包含的利润如何处理也无规章可循,从而为收购方调节利润提供了手段。我们可以把收购企业的过程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阶段,按照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前被收购公司所含的利润应视同收购成本,不能作为利润。而中国目前对此尚无具体规定,收购方为了操纵利润,均将利润计算日提前;将收购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不作为收购成本,而是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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