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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效率评价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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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根据本文提出的家族上市公司定义,我们从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共选出121家家族上市公司,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0.1%。根据Claessens、Djankov、Lang(2000)对东亚九国共2 98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家族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远低于东亚九国的平均水平(52.6%)[7]。除了日本与我国比较接近外,其他东亚八国或地区的家族上市公司比例均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比例的数倍之多(见表1)。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较低的比例与家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我们认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比例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家族企业上市途径过于有限。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我国就将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资格重点照顾给大中型国有企业,家族企业要想争取到上市资格相当困难。另外,本文参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进行了行业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将上市公司分为13个大类。由于本文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因此我们仅分析家族上市公司在剩余的12个行业中的分布情况(表略)。从家族上市公司数量来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制造业(72家),约占全部家族上市公司的59.5%,较少分布在采掘业(0家)、农林牧渔业(1家)、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家)、建筑业(1家)以及传播与文化产业(1家),这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分布较为相似。另外,在制造业的子行业中,家族上市公司更多集中在机械设备仪表(18家)、医药生物(12家)、纺织服装皮毛(9家)以及食品饮料(7家)行业。

(二)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与公司治理分析

我们从盈利能力、经营能力以及偿债能力三个维度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进行分析(见表2)。我们发现,在盈利能力方面,家族上市公司三个盈利能力指标均显着优于非家族上市公司,显示出家族上市公司出众的盈利能力,这与国泰君安(2002)、Andersen and Reed(2003)的研究结论相同。从经营能力方面,家族上市公司均强于非家族上市公司,并且家族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资产周转率两个指标均显着大于非家族上市公司。从偿债能力来看,家族上市公司与非家族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显着差异。综上所述,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明显强于非家族上市公司。此结果表明,我国的家族上市公司是一种相对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们又从公司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控制两个方面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进行了分析(见表3),希望从中能找到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绩效较好的原因。在所有权结构方面,我们发现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了30.84%,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股独大”的特征。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并不等同于传统认识的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第一,从股权集中程度来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着小于非家族上市公司,这说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小;第二,从所有者类型来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股东多为身份明确的法人股东或者自然人股东,而不是所有权虚置的国有股东。家族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显着较小、“法人股比例”与“流通股比例”显着较大也说明了这点。第三,从股权制衡的情况来看,“Z指数”和“Herfidahl?5指数”均显着小于非家族上市公司。这表明,相对于非家族上市公司而言,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因此,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虽具有“一股独大”的特征,但更多地表现为“智猪博弈”中“大猪”的角色。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需要如同“大猪”般的控股股东所发挥的公司治理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在肯定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同时,我们还需警惕可能存在的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问题。

在公司管理控制方面,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与非家族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差异。从公司董事会行为来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年度董事会次数”显着多于非家族上市公司。一般认为,经常会面的董事可能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使经理层更好地依据股东利益行事。因此,年度董事会次数越多,则说明董事们越尽责,从而导致公司绩效的提升。在“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分立”上,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与非家族上市公司不存在显着差异。从董事会结构来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显着小于非家族上市公司。从代理理论来看,当董事会规模过大时,董事会内部的代理问题将会加剧,从而不能起到真正的治理作用。另外,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规模较小的董事会更容易应对飞速变化的竞争环境,及时作为重要决断。另外,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显着大于非家族上市公司。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可以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并对公司相关决策提出宝贵的专业意见,从而改善公司绩效。从高管持股方面来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持股比例”显着大于非家族上市公司。这可能是由于许多家族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均由家族成员担当,从而造成了董事长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状况。另外,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持股比例”和“其他高管持股比例”均显着大于非家族上市公司。一般认为,高管持股可能较好解决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尽可能地激励高管层为最大化股东价值而经营公司。综上,相对于非家族上市公司,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控制情况均优于非家族上市公司。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良好的公司治理状况导致了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较好的公司绩效。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盈利能力、经营能力以及偿债能力三个维度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优于非家族上市公司,说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是相对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本文从公司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控制两个方面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在所有权结构以及管理控制两方面均优于非家族上市公司。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家族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对公司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提高家族上市公司的组织效率,首先应当从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入手。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研究建议:第一,在充分发挥家族控制股东治理作用的同时,要注意家族控制股东可能有的侵害中小股东动机和行为,避免在制度上形成新的“一股独大”问题;第二,在积极培养和提升家族成员管理能力的同时,要注意高水平职业经理人的引进,避免家族上市公司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第三,在探索发扬我国“泛家族规则”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的同时,要注意家族文化与公司文化的融合,避免以家族价值观凌驾于公司价值观。总而言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能否保持高效,关键要看公司治理结构能否与内外部环境相适应,能否不断激发家族上市公司的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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