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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三、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全面管理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
从世界各国发展态势上看,金融监管正在发生质的变化,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发展,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发展。因此,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金融业的全面监管。我国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国家金融协调发展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协调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弥补现有金融监管的不足与缺陷。
(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现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把中央银行作为最后的贷款人来维护金融稳定,我国一般是由中央银行通过提供再贷款的方式,救助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救助危机银行机构时,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贷款人职责。
(三)建立与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通过国际上先进经验可以看出,建立一些相关的投资人保护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一般来说可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制度、建立寿险投保者风险补偿制度等等,来有效的预防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催动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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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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