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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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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四、改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的中间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从长期看,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是统一的。没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就无法保证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因此,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

1、应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手段,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把握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政府按规则干预的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制度建设。

(1)多渠道筹集援助资金。国外在救援有问题金融机构时,资金来源十分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国中央银行采取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将会不断显现。因此,要逐渐开辟多样化的援助资金,包括发行次级债券或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分担损失。

(2)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基于商业基础社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更加注重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在20世纪 90年代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狂潮,并由此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当然这需要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我国尚需假以时日。但众多“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组必然会造成退出市场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放宽持股资格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参与股权多元化。除此之外,从配套政策措施上,可以尝试推行“招标制”的市场化重组模式,由专门机构接管问题机构,在清算及国家适当注资后,支持优秀金融机构在吸引各方资源的基础上参与问题机构的兼并重组,从而引导市场资源实现优化整合。

2、从事后的、注重审批和准入控制的监管,转向事前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强调持续控制的监管

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在日益多元化的风险面前已经显示出不适应性。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监管强调实时监管,强调行政审批和直接的资源分配,强调准入环节的控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监管必须有超前性和预警性,必须以风险为导向,要强调持续的监管,要有针对性和超前性、准确全面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建立持续监管的信息条件、风险预警体系和处置体系等。在具体实施上,可先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选择一系列动静态指标,赋予相应权重,挑选部分试点机构试行,并在试行中改进和完善,并最终推广到整个金融体系。如图1所示。

3、加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和可操作规范,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管理方法》等等。改变过去个案式的、缺乏超前性的工作流程与机制,完善监管、惩罚等制度,增加对金融机构分类基础上的扶优限劣,明确鼓励优秀公司做大做强的具体方法等。在此过程中,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对适用范围内的市场退出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的程序与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4、建立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存款保险不仅仅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补救措施,其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宜参照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强制全部金融机构及财政等部门参股,融投资、援助、解困、保险功能于一体,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资信。

投资者赔偿基金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组织,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初始资本可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这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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