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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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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2.3 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常常处于困境之中。也正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不能轻松上阵,既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受到多方面的制约。

(2)风险保障制度不健全

农业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错的过程。从农业经济再生产角度考察,它和非农业一样,面临着发生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的可能性,并由此导致农村金融风险。从农业自然再生产角度考察,和非农业不一样,它在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从播种开始,再生产过程就处于一定程度的风险之中。一旦自然灾害发生或市场波动就必然引起获得贷款的农户和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两者的损失。农户成为损失的直接承担者,农村信用社则会因农户发生亏损无法偿还贷款而承担间接损失,这是农村信用社造成果账、坏账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机构持续性。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给予保障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是由农业保险的本质及其特点所决定的。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垒国的农业保险开始大面积萎缩,这与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背道而驰。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几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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