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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编辑:

2014-04-12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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