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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分析

编辑:sx_wangha

2014-04-12

概述

有限责任制度是20世纪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明,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载体公司已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深入人心。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公司内部责权机构的构建则对于整个公司治理亦是举足轻重。

一、成文法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共有3款,全文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要件是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时如章程对于限额有规定不得超过其限额。首先,该款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由法定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即有且仅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作为有权机关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他任何法人机关诸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均无权作出。而公司章程则有权在法定的公司机关范围内择一作为担保决议的决定机构。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限额作出规定。

第2款、第3款则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对于决议的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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