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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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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表1 我国农业信贷规模(单位:亿元)

年份 各项贷款总额 农业贷款 年均增长率 农业贷款所占百分比

1996 61156.60 1919.10 24.23% 3.1%

1997 74914.10 3314.60 72.72% 4.4%

1998 86524.10 4444.20 34.08% 5.1%

1999 93734.30 4792.40 7.83% 5.1%

2000 99371.10 4889.00 2.02% 4.9%

2001 112314.70 5711.50 16.82% 5.0%

2002 131293.90 6884.60 20.54% 5.2%

2003 158996.20 8411.40 22.18% 5.3%

来据来源:2002年—2004年《中国金融年鉴》。

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从初创——发展停滞——恢复——改革期几个过程。199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彻底脱离行政关系,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直接承担。这一改革使其不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拥有了更多经营自主权,但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潜在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机构比例高等。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开始新一轮全国改革试点。在改革有一定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行、农信社长期共存、相互依赖农村金融格局,使人们对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彻底改革的必要性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一些改革政策措施无法得到完全落实,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经营机制也未能真正落实,存在诸多矛盾。

(二)农村非正式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非正式合作金融组织是相对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而言的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融通资金的形式,通常称为民间借贷,它是指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活动,即资金富裕者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借给资金短缺者,后者在一定时期内偿还并支付利息。农村民间借贷在中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中国改革开放后,由于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农村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它通常包括合会活动、社会集资活动、一般居民之间的借贷、高利贷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活动、民间典当活动等。

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具备以下几方面含义:一是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在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二是交易对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合同性金融工具,工具的形式是随着交易的内容而不断变化的。三是农村非正式金融一般不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是农村非正式合作金融一般处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给农村金融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三、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资金已经呈现严重外流的情况,它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金融产品创新滞后,致使资金外流

各家商业银行推陈出新的各种金融理财产品吸收了大量农村“黄金”客户。在农村的存款客户群体中同样存在“二八”法则,而这百分之二十的富裕客户群体往往追求的是更高、更稳定的收益。农村金融机构当前只有存贷款、结算、代理保险等几种非常简单的产品,无法满足这部份客户群体的需求,但商业银行代理的各类基金、人民币理财、外汇理财、纸黄金等金融产品加上专业的理财人员,不仅享受到了优质的服务还获得了良好的收益,致使这部分农村富裕阶层已经完全将资金撤离农村金融机构,成为各商业银行的忠实客户。

2.结算渠道落后,致使资金外流

首先作为吸收农村资金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它没有独立的联行体系,设备老化、结算渠道落后,汇兑系统又要借助于其它商业银行,通存通兑还未实现,服务上以手工、现金为主效率低下,很难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这大大削弱它的市场竞争能力。其次邮政银行对个人客户结算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商业银行相比却明显处于劣势,信用卡业务没有、结售汇业务不能办理,对农村中小企业又无法办理对公结算。如此技术上的落后使它们流失了相当一部分客户及资金。

3.机构性质的特殊性,致使资金外流

邮政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只吸收存款,资金转给人民银行,自己只发放极少量的质押贷款,基本上没有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由于邮政银行储蓄门槛低,结算方便,大量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都是通过这个渠道带回资金,储蓄规模迅速增加,到2002年12月邮政银行储蓄存款余额为7369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而这部份资金几乎全部游离于农村之外。

(二)商业性及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

商业银行在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所起的作用很小,或者说基本不能满足他们的贷款需求。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它们虽然也吸收农村的资金,但资金主要流向了城市,而不是用于发展农业。原来在农村有较多网点的农业银行随着改革的推进,已经基本从农村市场撤出。当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需要资金支持时,商业银行考虑到成本收益、规模经济、贷款风险等问题,往往投入的只是相当少量的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本来是接管农业银行改革前的政策性业务,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信贷支持。但在实际上农发行的贷款主要投向了农副产品收购及以此相关的贷款,而真正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开发性项目得不到支持,制约了其对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发挥。近几年来农发行的职能范围几经调整,支农业务范围大幅缩小,无法承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

农村信用社独木难支。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下列原因严重制约着其对“三农”作用的发挥。1、经营状况差、亏损面大,至2002年其亏损面仍达1.4万个、占比41.1%。2、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比例高,至2003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达5060亿元,不良率为29.8%,尽管这个数字一直在下降,但与同业相比相差甚远。3、自身服务功能低下,当前农村信用社仍然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及一些简单的结算业务。技术落后、业务单一、人才缺乏、机制僵化使其既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又制约了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农村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

信贷风险大,农业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产业,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刚刚从以家庭为主体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生产经营中,一方面面临的市场、价格、自然灾害等风险无法回避;另一方面自身抗风险能力薄弱,所以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贷风险。首先农村信用环境不佳。由于农村基本教育和法制教育落后,人口整体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而农村中小企业大多财务建帐建制不全,有些甚至连报表都没有,难以了解其真实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企业以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严重,法律环境不佳,依法收贷效果甚微。其次农业保障机制不完善。农业保障机制包括农业保险制度、农村经济发展担保体系等。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健全都使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贷经营风险,直接影响了其放贷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三是政策法规滞后。我国至今尚未拥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权益,使它在改革发展中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也限制了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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