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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四)小额信贷法律地位不明确,非正式合作金融地位不合法
小额信贷由于其直接到达贫困户,同时以联保的方式取代抵押的方式从而消除了贫困户因无资产抵押而得不到贷款的障碍,使其在农村地区迅速推广开来。但出于对金融稳定和控制信贷资源的需要,我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从事金融业务,所以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没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其资金来源、主营业务等都受到金融法律、政策的限制,无法继续壮大发展。非正式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也称为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已经取得的农村经济增长中,民间金融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几经政府禁止与取缔,但仍在许多地方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存在。民间金融组织应该来说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由于它运行极不规范、金融风险较大、受国家压制一直处于地下或半公开活动状态,没有合法地位。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在资金上、机构上,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都无法很好的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供给和需求失衡导致的农村金融贫困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四、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解决途径分析
(一)对传统信用社的改革探讨
1.建立多级法人,系统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中国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的现状,要求我们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法人、系统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这种体系设计的基本构架为:首先建立基层农村信用社——县级信用合作联合社或市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省级信用合作联合社或省级农村合作银行三级构架体系,然后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适时建立中央农村合作银行。
这种架构的优点一是农村信用社是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平衡国家信贷收支的重要环节,国家对这一庞大的金融组织和资金力量必然要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合作金融组织来实施更为及时有效。二是合作金融组织通过系统联合能够真正壮大,进一步扩大规模,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抵御风险。三是从国外合作金融的经验来看,都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完整的组织体系,只有建立完善的体系,才能扩大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四是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基础上看,所有行政县都建立了县级社,有二十余个省市建立了省联社及信用合作协会,有银监会负责监管,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组织基础。
2.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标签:金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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