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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一)对传统信用社的改革探讨
1.建立多级法人,系统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中国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的现状,要求我们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法人、系统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这种体系设计的基本构架为:首先建立基层农村信用社——县级信用合作联合社或市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省级信用合作联合社或省级农村合作银行三级构架体系,然后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适时建立中央农村合作银行。
这种架构的优点一是农村信用社是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平衡国家信贷收支的重要环节,国家对这一庞大的金融组织和资金力量必然要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合作金融组织来实施更为及时有效。二是合作金融组织通过系统联合能够真正壮大,进一步扩大规模,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抵御风险。三是从国外合作金融的经验来看,都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完整的组织体系,只有建立完善的体系,才能扩大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四是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基础上看,所有行政县都建立了县级社,有二十余个省市建立了省联社及信用合作协会,有银监会负责监管,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组织基础。
2.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要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农信社要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改革措施。一是明确产权关系。农村信用社改革要达到“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的目的,就要从根本上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保证股本金规模化,并确保股本金规模的稳定性。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公共积累进行股权量化,以明确产权关系,解决资本虚置问题。重新修订股本结构,要严格规定单个自然人和法人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规定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的股东、股本构成比例,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统一法人支持“三农”的市场定位。要以农民入股为主,广泛发动辖区内的自然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到农村信用社入股,逐步实现多元股权结构。二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应加快合作金融立法步伐,使农村信用社“三会”职责法律化,坚持“三会分立、三长分设”,实现“相互制衡、协调运转”,从而建立起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切实保障社员民主管理权利,要发挥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村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工作方针、措施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拔、撤职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监督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重大决策、事件的信息披露和听证制度,不断完善社务公开制度,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其次要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和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要建立监事会定期办公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利。要明确理事长和主任必须分设及其工作职责,理事长应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方向,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理事会的决策。主任要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和决策,认真组织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受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管理,并定期向理、监事会报告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和全体社员负责。
3.制定完善合作金融立法和金融制度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金融法规,但随着金融改革的发展及金融企业股份化改革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及时修改金融法律法规,才能适应经济形势客观要求。
同时要尽可能及时出台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如制定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从法律上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与经营宗旨给予详尽的规定,确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后规范发展。根据国内信用秩序比较混乱的实际,尽快出台《信用法》,加大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力度,用法律的形式将信用观念、信用方式、信用价值、信用管理等确定下来,使不守信用的行为可以绳之以法,以彻底解决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和随意逃废债务的顽症,重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宽松的投资环境。早日出台《信贷保护法》,严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强化司法机关对于社会信用关系的保护。此外,还要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为农村合作金融,特别是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的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4.建立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合作经济作为弱质经济,需要有宽松的外部环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才能健康发展,建立政策保障体系,是完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现状看,我国应单独建立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保险机制,制定合理费率,实行强制保险,并利用保险费率机构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建立贷款保障机制。国外有两种做法只得借鉴:一是成立担保机构,在社员或非社员农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在借款者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为其进行债务担保。二是由放贷的合作金融组织按照贷款额度向贷款保险机构投保。
建立政策支撑体系。一是实行税收优惠制度,基于农村信用社的弱者地位国家应对其予以扶持,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支持合作金融组织的做法。二是建立和完善农业贷款贴息机制。政府要加大对农业贷款的贴息力度,适当提高农业贷款贴息比例,建立财政贴息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三是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支农再贷款投入。四是帮助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在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过程中,国家要实行各种扶助政策,如人民银行提供无息再贷款,税务部门减免税收,地方政府出资弥补亏损等,同时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新的经营风险。
(二)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和中小金融机构
为促进小额信贷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培育农村地区信贷市场竞争机制。农村中小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及火车头,但这部分企业由于缺乏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和信用评估技术,因此它们的贷款不是市场交易型的贷款,往往都是关系型的贷款,所以从长远来看,增强目前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融资功能方案难以实现,调整、重组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才是长久之计。另外还要积极调整农村金融政策,向私人资本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在农村开办私人信用社、私人银行和其它私人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对内开放,赋予国民平等待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在与国有银行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
放松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准入,实行金融机构多样化,只有放开了市场才有利于鼓励民间金融创新。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例如培育民营银行,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过程中搞股权多样化、建立社区性金融机构等。二是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尽量通过发展多元化的正式或准正式金融机构来挤出部份非正规金融活动,尤其是较大规模的、脱离人缘、地缘和血缘纽带约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三是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农村地区和农村特定领域投资和发放贷款。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政府应该采取的是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在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同时,鼓励其发展,而不是简单的禁止,看到一些问题就把它关掉。民间金融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内生性,一味的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丧失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更为明智的选择在于,放宽管制,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活动空间,创造条件让其自发的向规范化、正规化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放开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让底层的金融交易行为自发展开并蔓延开来,通过大量的相互之间的互助和平等交易,产生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发展出市场所需要的金融组织,并形成一个稳定地制度结构。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早就指出,将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整合起来,可以更好的满足农村各个阶层和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金融部门自身提高效率并积累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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