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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编辑:sx_zhangjh

2014-06-04

关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一是要坚定不移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二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三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其中农村金融改革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力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以信用社为重点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加快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我们更应看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仍然滞后,并且严重制约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

其实农村金融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早在2002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将“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作为深化金融挨个的6个问题之一。2004年和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村金融改革的有关问题进行相关部署。而在“十一五”规划建设中更是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村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2006年以来央行主办的人大建设议案和政府提案中,涉及农村金融改革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就有73件。在2007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已经为农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最终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范畴

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国家对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为农村金融组织安排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使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向上、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及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的发展等问题。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具体是指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它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顶梁柱”,改革之后能够最快、最直接活跃或变化农村金融市场。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改革在8个省进行试点,确定试点的省(区、市),根据改革方案的精神,提出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由银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银监会、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各司其责,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共同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我国转型发展以来的金融改革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1983年的启动改革阶段;1984——1993年的巩固改革阶段;1994——现在的深化改革阶段。经过上述几个阶段的持续改革,我国金融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制度性变迁,金融经济功能显著增强。但是,由于特殊的转型背景和初始条件的约束,在我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中,一方面,国家始终保持着对整体金融经济广泛而深刻的管制,这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与经济市场化进程表现出“不完全一致性”。另一方面,国家正实行一种城市、农村金融区分治理的政策,使得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进程与城市金融市场化进程表现出不一致,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化进程不仅滞后于城市金融市场化进程,也滞后于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因此改革虽然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发展,但它的“溢出效应”仍然十分有限,现阶段中国农村金融仍面临金融机构、市场、政策、制度等诸多约束。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分析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金融实质上实行的是“以农养工”的政策,农民储蓄也成为工业化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不再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但是金融支持事实上形成了“路径依赖”,农村金融体制的低效未能改变我国金融发展的二元性特征,即农村正式合作金融组织与农村非正式合作金融组织并存。

(一)农村正式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最初的发展与农民的关系比较密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但最终它变成了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改变了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变为为国家工业化控制和转移农村稀缺的金融资源。从我国近几年数据来看,农村借贷规模同我国农业重要的基础地位失衡(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贷款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之比在3.1%和5.3%之间,年平均增长率也不高,1999年和2000年曾跌至10%以下的低谷,这同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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